案例一:1994年春节临近,河北省隆尧县某村爆竹厂进入产品销售旺季,由于人力不足,该厂厂长王××于元月28日找到该村小学主任教师王××,请其派40名高年级女学生到炮厂帮助插炮捻,每插一盘付给学生0.2元报酬。王××为照顾与厂长关系,便答应了。元月29日上午,第二节课后,王××同六年级班主任张××带领40名女学生(五年级25人,六年级15人)到炮厂。厂长王××简要讲了一下操作程序,便让学生插捻。下午2点10分发生了爆炸事件,造成了3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一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主要责任者厂长王××,主任教师王××,六年级班主任张××当日即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事实查清后,厂长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主任教师王××、教师张××被收容审查三个月。
这是一起因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而造成的严重伤害未成年人事故。
爆竹厂厂长王××雇用40名不满16周岁的小学生,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的规定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主任教师王××、教师张××对厂长王××的违法行为不仅不予抵制,而且参与王××的违法行为,以致酿成这一影响极坏,后果严重的事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工作都有具体规定。但有些地方由于监督检查不力,缺乏有力措施,个别干部、教师纪律松驰,组织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能依法治校,不能依法执教。爆炸事件发生前,该县教委对学校寒假前及寒假期间安全问题提出了要求,但王、张二位教师仍我行我素,擅自停课,带领学生到危险场所参加劳动。这反映其问题的严重性。
这起案件也反映出,该校师生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缺乏监督机制。
此次事件后,该县教委组织广大教育行政干部和教职工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了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治教的觉悟;在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了安全教育网络,制定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师生大型集体活动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及社会有关方面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都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www.xing528.com)
这类有法不依、知法犯法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故,在其他地区也偶有发生。1992年12月6日,云南省泸西县某镇火炮厂,在不安全、不规范的生产中因摩擦撞击引起爆炸,造成23人死亡、3人重伤、11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死者中15岁以下者20人,其中小学在校生17人。1996年10月20日18时20分,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谭棚镇某村刘××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造成了在现场作业的13名小学生死亡、18名小学生受伤的特大事故。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社会各界都应切实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对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不允许稍有懈怠,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执行,定期检查,堵塞事故漏洞,确保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案例二:1996年4月19日上午,新疆轮台县某乡中学学生在室内用液化气残液擦试液化气瓶,液化气遇火爆燃,造成3名学生当场死亡,1名学生在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9日凌晨死亡,6人重伤(5名学生、1名教师)。
这天上午,该乡民族中学物理教师、液化气兑换点负责人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从初三(4)班抽调11名男学生,到和学校仅一墙之隔的乡政府院内的煤气兑换点,将食堂库房堆放的空液化气瓶残液倒入盆内,用液化气残液擦拭瓶上污迹。同时将48个空液化气瓶的阀门打开,排放空瓶内的残气。由于食堂库房面积小(33平方米),且窗户紧闭,液化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浓度较大的可燃气体,并向食堂扩散,遇炉灶中明火引起爆燃,造成严重伤亡事故。
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热××没有消防安全意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让学生参与危险劳动。既害了学生,也害了自己。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法规曾三令五申,各地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严禁让学生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绝对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但有些学校安全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存在着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忽视学校的安全,忽视学生的安全与健康,组织学生参加一些危险性劳动,以致酿成大祸。这一事故,提醒中小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要认真对待学生劳动安全问题,要加强管理,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