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借方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应当适用《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因为租借方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质上是租借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可以直接适用《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规定。另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应当适用《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租借方实施行政处罚,因为《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租借方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究竟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规定对租借方实施行政处罚,前述两种观点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选择适用《旅游法》还是选择适用《旅行社条例》,但不可以同时适用。因为《旅游法》虽然没有对租借方的违法行为设置罚则,但适用《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不会有错;《旅行社条例》则对租借方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设置了罚则,执法人员适用《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租借方实施行政处罚,和《旅游法》的规定并不冲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
但对租借方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理,和对出租方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一样。因为《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都对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置了罚则,两者的处罚标准并不一致,执法人员在对出租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适用《旅游法》,而不能适用《旅行社条例》,因为《旅游法》是上位法。如果执法人员适用《旅行社条例》,就是适用法律错误。(www.xing528.com)
当然,如果执法人员适用《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出租方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适用《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租借方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就会发现对出租方的处罚较轻、而对租借方的处罚明显较重的情形。如何平衡对出租方和租借方处罚力度的平衡,执法人员可以做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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