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单位准备组织28名客户出境旅游,电话咨询旅行社业务员。业务员告知该公司,自己旅行社没有出境资质,但可以介绍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组团。业务员和单位负责人商谈了具体行程和费用后,手持具有出境资质旅行社的合同,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业务员以自然人名义与单位负责人签订了补充协议,业务员收取了旅游团款4万元。团队抵达目的地后,因自费项目等问题,旅游者与地陪发生纠纷并被“甩团”,该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严重影响。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为由,对业务员实施行政处罚。
业务员被行政处罚后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业务员认为这次组团的并不是自己,而是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自己只是帮助签订了旅游合同,代收了旅游团款,更何况自己也是旅游者,直接参加了旅游团队的活动,请求法院撤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后经法院查明,案外人王某某证实,原告联系了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后,并非仅仅是将该旅行社推荐给单位负责人,而是由其本人直接与单位负责人洽谈出境游的行程及费用,并由原告拿着出境旅行社的空白合同,到该单位与负责人签订旅游合同,同时还以原告个人名义与旅游者签订了补充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经营出入境旅游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原告全程参与并实际负责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联系、洽谈、签约、付款、组织、陪同等具体事宜,并以原告名义与单位负责人签订协议,费用也经过其手,在境外旅游期间还发生了“甩团”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原告未经许可经营了本次出境游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其具有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以原告败诉告终,也意味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业务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至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于业务员的处罚告一段落。
在旅游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定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是否从事了旅行社业务的经营,从而进一步确认单位或者自然人是否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旅行社业务,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最终决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做好准备。
对于上述案例中行政诉讼的结果,笔者基本持肯定态度,但同时也是心存疑惑,于是就请教了多名法学教授,对法院的认定做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大家得出的共同结论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值得肯定,但有些观点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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