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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属地原则-旅游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重大处罚事项,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极大的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率较高。一旦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被撤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属地原则-旅游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至于“谁许可,谁吊证”的理念,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流传已久,为广大执法人员所熟知,犹如一种约定俗成。事实上,在行政法上,并没有所谓的“谁许可,谁吊证”的法律规定。一些执法人员坚持该原则,可能是因为其他因素。因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重大处罚事项,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极大的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率较高。一旦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被撤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所以,一些执法人员为了规避执法风险,往往以“谁许可,谁吊证”为借口,拒绝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而是要求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吊证的行政处罚。

当然,在强调属地管理的同时,作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如果愿意直接对旅行社实施包括吊销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因为发证机关同样是“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中的一个层级,可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只要属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旅行社违法违规的有关材料或者线索报送给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以说,“谁许可,谁吊证”与属地管理并不矛盾,发证机关的监管与属地机关的监管也不冲突,只不过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发证机关远在异地,而且发证机关相对更加重视宏观管理,对于旅行社的具体管理,包括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基本由属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来实施。

4.行政执法中属地管理原则的例外

属地管理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旅游行政执法中,存在两个例外:(www.xing528.com)

第一,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吊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而不是由属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这主要是立法者考虑到基层执法队伍和能力等客观因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将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权限上收了一个层级,即涉及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等处罚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是属地管理原则的变通,而不是打破。这样的规定,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设区的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与属地吊销许可证的原则一致。

第二,导游的行为违法导致被吊销导游证的处罚(个别情形,而非全部),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导游证的,应当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县、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得行使该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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