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检查,也是现行行政执法中较为普遍采取的措施之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执法中也经常采取这种措施。这里说的交叉检查,主要是指同一行业跨地区的执法检查。
交叉检查的好处是有利于打破地区保护,由A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B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实施执法检查,更容易发现问题,更能够公平地规范市场;弊端是由于交叉执法主体跨出了本行政区域,执法资质是否具备尚存在疑问。
按照我国现行的执法框架,行政执法必须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行政执法证上面均有明确的执法区域,比如省级执法部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地市执法部门可以在地市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区县执法部门可以在区县地域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当A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B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实施执法检查时,就跨越了法定的执法区域。而且,现在的执法检查,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旅游经营者作证据的先行保存、现场检查和笔录等工作,以便移交给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进一步的处理,这实际上是深度地介入了异地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www.xing528.com)
对于异地交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执法检查突破了执法地域限定的限制,执法主体不适格;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执法主体就适格,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被行政相对人抓住把柄,最为理想的办法有二:第一是通过立法解决,赋予交叉执法人员跨地区执法的权限;第二就是国家部委能够颁发临时性的全国通用的行政执法证。但如果颁布了这样的行政执法证,又会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在交叉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引发的执法后果需要由颁布执法证的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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