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是行政执法中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对于涉及相关部门和领域的执法时,比如要收集旅游经营者行贿或者受贿证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较大,没有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想要获得此类证据几乎不可能。或者当涉及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甚至是采取抵抗行为时,受限于《旅游法》等法律的授权,旅游执法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比如对旅游经营者行贿或者受贿的查处,有时单凭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仍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共同参与,行政相对人才会较为配合,否则行政执法就难以继续。
执法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联合执法仅仅是表象,是程序和手段,实际上就是解决了多部门集中执法的问题。比如对于旅游市场的执法,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执法,但联合执法并不能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实体问题。比如发现旅游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时,需要通过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如先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收集证据、集体讨论等,必须根据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按照各部门的法律授权开展执法普通程序工作。各部门务必要遵循各司其职的精神,旅游经营者发生了违法行为,该是哪个部门监管的,仍然由这个而不是另外一个主管部门监管,更不应随意打乱执法授权,超越执法授权开展执法工作。(www.xing528.com)
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检查旅游用车是否规范为例:在联合检查中,交通部门要检查的是旅游用车本身的营运资质是否齐全,如果属于非营运车辆在从事旅游营运,交通部门可根据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则要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汽车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交通部门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都属于超越职权的执法行为,也违背了联合执法的初衷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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