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纠纷必须处理
由于旅行社的经营必须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拥有监管权,因此,不论是包价旅游服务中的纠纷,还是代办旅游服务中的纠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都要受理并处理。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处理旅游投诉的前提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为旅游者,至于旅行社和其他企业之间的纠纷,包括经济纠纷,不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旅行社等企业投诉旅游者不支付旅游团款等纠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也不受理,旅行社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
2.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纠纷可以处理
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住宿业至少多达45万家,而星级饭店仅有1万多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规定,处理星级饭店的服务投诉。因为星级饭店的评定标准是在原国家旅游局的主导下制定实施的。该标准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是一个围绕着饭店服务质量提升的技术标准,不是法律规范。
3. A级景区的服务质量纠纷也可以处理(www.xing528.com)
截至目前,全国景区有3万多家,A级景区达到1万多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A级景区的服务质量纠纷进行调解,也是因为原国家旅游局主导制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该标准的性质和作用,与星级饭店评定的标准一样。
4.旅游投诉的处理必须程序与结果并重
处理旅游投诉,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目标,但不是唯一的目标。因为调解人员无法担保旅游投诉一定能够达成协议,或者是因为旅游者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由于经营者在投诉处理中消极应对,导致旅游投诉协调破裂。对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而言,在旅游投诉处理中,应当是程序和结果并重。如果能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纠纷,固然很重要,但如果调解人员调解工作程序到位、履职尽责,即使双方达不成和解,调解人员也不应当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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