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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旅游综合监管模式:决胜之道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情况下,对于负有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的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而言,无疑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云南通报的案例也充分说明,综合监管才是根治旅游市场顽疾的重要途径。

全域旅游综合监管模式:决胜之道

1.旅游市场监管在全域旅游中迎接新挑战

全域旅游是顺应旅游者旅游需求而提出的一种旅游服务模式。所谓全域旅游,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从政府层面来说,就是区域发展需要考虑到旅游发展和旅游服务的要素和需求,以旅游标准化来推进社会事务的发展;从旅游者角度来说,就是打破了以景区游览为核心的固有模式,只要旅游者有兴趣,任何一种社会资源、任何一个社会要素,都可能成为旅游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和体验。简言之,就是旅游无边界。

全域旅游对于旅游服务业的推动作用当然不言而喻。按照旅游发展到哪里、旅游监管就覆盖到哪里的原则,全域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的外延被无限扩大,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必须涵盖旅游服务的全要素。在此情况下,对于负有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的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而言,无疑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2.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的模式和路径

全域旅游中的旅游市场秩序的综合监管,有多种不同的模式和路径,其中“1+3+N”(即旅游主管部门加旅游警察、旅游工商、旅游法庭加相关主管部门)是政府主导下的最为有效的监管模式。云南通报的案例之所以抢眼,很大程度得力于该监管模式的落地:没有旅游警察的介入,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拘留不能实施;没有旅游巡回法庭的判决,药托的服刑就遥遥无期;没有旅游工商分局的参与,商业贿赂就无法查处。综合监管取得了过往难以想象的成果。至于没有建立或者没有完全建立1+3+N监管模式的地区,更需要在当地政府的强力主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市场监管、物价等主管部门的作用,营造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中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氛围,强化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综合监管。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相关主管部门的全力参与,这次云南旅游市场监管终究难以取得上述成果。(www.xing528.com)

3.从保护旅游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说,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只要旅游者来到旅游目的地,只要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接受了服务,就一定会和相关服务主体建立合同关系。如果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发生了侵权事件,就会产生合同纠纷;与此同时,旅游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就会和侵权人发生侵权纠纷。另外,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不当行为,也会给旅游目的地相关经营者和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导致纠纷的产生。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发生服务纠纷后,不能仅仅因为是旅游者的身份,就将纠纷处理全盘推给旅游主管部门,而是应当按照纠纷蕴含的法律关系,由有该纠纷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履行纠纷处理的义务。

4.从确保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角度说,有关主管部门的积极依法履职至关重要

依法履职,就是按照法律的监管授权由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行业内、各领域内实施监管,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与己无关。旅行社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企业和个人与旅行社合作中的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的违法行为、旅游者的个人行为具有违法性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当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或者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等行为实施行政监管,但对于无照经营旅行社业务、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行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没有监管的职责,只能依托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云南通报的案例也充分说明,综合监管才是根治旅游市场顽疾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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