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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监管授权和依据|旅游执法问题解答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言之,政府主导、部门依授权履职,是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的重要原则。《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市场监管授权和依据|旅游执法问题解答

既然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是否意味着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就难以全面实施。回答是否定的,恰恰相反,为了确保旅游市场的有序发展,法律明确赋予了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简言之,政府主导、部门依授权履职,是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的重要原则。

1.关于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的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2.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旅游市场秩序是法定职责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发现,那种认为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就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的观点,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是相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托词。在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必须首先担当起应有的职责,承担其对旅行社市场秩序的监管。与此同时,当旅游服务主体不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比如商场、景区、餐厅等履行辅助人有违法行为,或者经营者的服务行为超出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比如景区经营者给予旅行社从业人员商业贿赂、相关经营者提供商业贿赂、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扰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甚至是涉嫌犯罪时,就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个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授权,肩负起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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