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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主管部门监管权限的先天不足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事实上,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局限性,虽然是旅游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旅游行业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基本停留在旅行社行业,而且对于旅行社的某些违法行为也存在监管漏洞。在监管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就要背负不作为的名声。

旅游主管部门监管权限的先天不足

在一般人眼里,甚至是在一些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看来,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就等同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因此,旅游市场秩序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应当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而事实上,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局限性,虽然是旅游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1.法律法规赋予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2.法律法规赋予旅游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局限性

我们多次强调,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客观上存在很大的缺陷,根源在于法律授权存在问题。第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面授权过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基本停留在旅行社行业,而且对于旅行社的某些违法行为也存在监管漏洞。比如对旅行社从餐馆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就缺乏监管手段,更谈不上对旅游行业中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了;再比如对住宿业给予旅行社回扣的行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更是鞭长莫及。而对饭店和景区实施的等级评定,仅仅是对部分饭店和景区实施标准化的管理,和法律授权的行政监管分属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少之又少。《行政强制法》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管中许多强制手段,诸如查封、扣押等,但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管手段,只可以对相关涉嫌违法证据进行查阅和复印,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在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的实务中,需要旅行社等行政相对人的自愿配合,否则监管就难以继续实施。在监管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就要背负不作为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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