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务数据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当然也包括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包括具体的交易数据等,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但在旅游行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比如《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该项义务。
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虽然有了此项规定,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仅为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无权向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调取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拒绝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
2.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验登记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企业,为旅行社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机会和平台,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其中审核义务是最为重要的义务之一。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具体到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旅行社的旅游线路进入平台之前,必须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第一,对旅行社基本信息的核验义务,比如对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第二,对旅行社基本信息的登记义务,比如对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登记。
对于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对旅行社核验登记的,是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所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处置和报告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注:《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首先必须对平台内的旅游经营信息进行清理,及时发现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平台内发布旅行社业务的信息,及时删除下架这些信息,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另一方面,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检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信息和旅游线路,是否包含法律明确禁止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比如旅游信息和旅游线路中,有无黄、赌、毒等服务项目;与此同时,还需要检查旅游信息和旅游线路中,是否发布和提供了尚未进入国家确定的出境旅游目的地的服务。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的未履行上述处置和报告义务的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4.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保存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www.xing528.com)
对此,《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平台经营者未对经营信息依法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的行为实施监管。
5.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平交易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从旅游市场的现状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旅行社相比,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地位。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常会利用其优势,在和旅行社打交道的过程中,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规则,扩大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限制旅行社的权利,增加旅行社的义务;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向旅行社不合理收费等,直接间接损害旅行社的权利,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对此,《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内旅行社应当签订服务协议、确定交易规则,如果平台内旅行社发布的旅游线路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涉嫌超范围经营、涉嫌不合理低价组团等,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协议和规则,对旅行社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并予以公示。由于《电子商务法》未对此行为设定行政监管措施,目前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采取的方法是,经有关部门监测,对旅行社涉嫌不合理低价组团的旅游线路,要求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下架这些旅游线路。
7.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法条中,特别强调的是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人身权益的保护和其他权益的保护。如果出现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审核,未履行审核义务,或者审核义务履行不完全,造成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主要体现在对旅行社是否具备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范围的审核,比如该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旅游资质、是否具备赴台游经营资质等。
总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只能让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进入平台,并展示其相应的旅游线路,提供相应的服务,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拒绝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及其产品进入平台。同时,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更多的是程序性的或者说是书面的审核,而不是实体性的或者真实性的审核。只要旅行社提供了经营资质证明,且经营资质证明无明显异样,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就已经完成,不能因为旅行社提供的经营资质证明有假,就要追究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2)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害消费者行为行政责任的承担。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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