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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监管法律规定及问题解答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随着2018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落地,上述行政机关进行了整合与撤并,各类旅游景区的监管主体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许多类型的旅游景区的监管职能并入了自然资源部门。

旅游景区监管法律规定及问题解答

1.国家级森林公园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家湿地公园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3.国家沙漠公园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承担。国家沙漠公园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4.地质公园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5.自然保护区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6.水利类旅游景区的管理(www.xing528.com)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7.风景名胜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8.文物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9.宗教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10.世界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的管理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随着2018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落地,上述行政机关进行了整合与撤并,各类旅游景区的监管主体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许多类型的旅游景区的监管职能并入了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设定,以各地的三定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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