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所谓“普通法”,就是规范普通社会大众行为的法律,比如《民法典》就是为了规范所有的民事行为;而“特别法”就是规范某一个行业或者类别大众行为的法律,比如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是旅游行业的行为,和普通法相比为特别法。对于某一个行为的规范,普通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时候,就必须选择适用特别法。所以,有关特别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遵循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
相比于《民法典》,《旅游法》中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就是特别法,前者的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合同行为,但在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我们必须首先适用《旅游法》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只有当《旅游法》没有规定时,才可以选择《民法典》的规定。
比如在2019年年底至2020年年初,我国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4日,鉴于疫情对于旅游者的潜在威胁,文化和旅游部下发文件,要求旅行社暂停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和旅游者由于遭遇不可抗力,必须解除已经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旅游合同解除后,如何退还旅游者交纳的旅游团款,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www.xing528.com)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解除的处理,《民法典》和《旅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于《旅游法》为特别法,此种情况就应当适用《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来处理旅游者的退款纠纷,而不应当按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处理纠纷。
又如,《安全生产法》对我国所有生产领域的安全行为作出了规范,在《旅游法》颁布之前,在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受到《安全生产法》的约束,而在《旅游法》颁布后,对于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的规定,必须优先适用《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旅游行业中,事关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饭店、景区等企业)违反安全、消防等事项时,对旅游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是有关部门,包括消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对旅游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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