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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禁令监管依据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信息管理法律与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方法》《互联网上网行为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和禁令监管依据

政府监管首先要有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媒介监管的历史和传媒业的历史相当,自汉、唐、宋、元、明一直到清代,严苛的法律与制度安排控制着邸报的言论,保证官府对信息的垄断,是一种典型的封建集权主义媒介制度。[19]清代和民国时期,是我国传媒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鼎盛”时期,一大批传媒法律法规接踵而至:《大清律令》《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著作权章程》《钦定报律》《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宣传品审查条例》《出版条例原则》《出版法》《日报登记办法》《电信条例》《装设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登记暂行办法》和《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等,很明显都带有近代西方媒介制度的植入和演化的痕迹。

我国现阶段有关传媒健康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和道德条例比较多,除了宪法和其他专门法中有关传媒的各种条文以外,具体有关传媒尤其是有关广告的法律和条例可谓非常细致。根据新华网新华传媒法规专栏的记载,目前全国和地方加起来有数百部,只是还没有一部专门成熟的“新闻法”,具体如下:[20]

有关报刊的法律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规定》《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对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的通知》等。

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和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国将禁止外商投资有线电视网络》《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

有关广告经营的法律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关于限制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www.xing528.com)

网络信息管理法律与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方法》《互联网上网行为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

其他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我国新闻改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娱乐、服务和体育领域的媒介内容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内容和刊载这些内容的媒介市场化程度较高,为传媒拓宽了市场竞争的内容和渠道,但有关这一方面的传媒规制却总是落后于实际操作,致使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禁令跟在传媒后面亦步亦趋,有的成了马后炮,导致各种传媒泛娱乐化和低俗化在社会上先期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实《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等道德准则的具体内涵中就有相关的约束条文,只是没有针对性和具体的指向,使监管和操作起来没有办法落到实处。倡导健康的传媒娱乐和反对、抵制、制裁传媒低俗内容是一种国际惯例。自2007年以来,国家广电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禁令,对服务、体育、广告、娱乐节目里出现的低俗化现象进行了点名批评,开出了严厉罚单:叫停甘肃和宁夏两个电视台频道广告播放权;整顿电视竞猜类节目;叫停性暗示广告;对严重偏离比赛宗旨,热衷制造噱头炒作活动的选秀节目《第一次心动》施以停播的“极刑”,[21]表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传媒低俗化的强硬态度和坚决抵制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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