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时代议题。当前,网络空间存在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同时还面临结构畸形、霸权宰制、法治贫乏的现实困境。形式上,技术社群自发制定规则,实则从源头上受到技术强国的霸权控制,形成国际互联网“伪去中心化”下的权力垄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国际社会需要公正的互联网法治体系。基于主权区块链的治理科技凭借其可治理、可监管、分散多中心等优质特性,将全面创新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同时,推动价值互联网跃升为秩序互联网,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一)互联网全球治理制度困境
互联网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国博弈的重要方面。当前,互联网全球治理制度供给不足,“三个没有变”的法治困境依旧存在:一是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侵占信息资源等网络威胁日趋严峻的基本态势没有变;二是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等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的基本形势没有变;三是网络恐怖主义、网络霸权主义、网络军国主义等全球公害亟待消除的基本格局没有变。[74]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沉疴缠身,制度贫乏,急需更新与升级。
全球互联网运行与管理失衡。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一样,其运行需要分配资源和消耗资源。IP地址、域名、端口、协议等是互联网运行必要的核心资源。这些资源既不能凭空产生,也不能随意使用,而是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分配和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互联网主要运行与管理机构有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RIRs(五大地区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ISOC(国际互联网协会)、IAB(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ETF(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RTF(互联网研究专门工作组)、ISO(国际标准化组织)、W3C(万维网联盟)、INOG(互联网运营者联盟)等。[75]这些机构为全球互联网自身运行提供着有力的技术支持,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和支配权,掌控着全球互联网运行必要的关键基础设施,以及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核心标准与重要协议,成为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下“一家独大”的“丛林社会”。这些机构几乎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技术强国手中,其成员也以西方发达国家公民为主,在根源上形成了严重的失衡现象。这种失衡进而会造成部分利益攸关主体话语权缺失的困境,其典型表现是“两个得不到保障”:一是管理机构及人员主要由欧美国家及其公民组成,互联网技术弱国及其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垄断化,技术弱国互联网发展道路自主权和话语权得不到保障。
网络霸权与网络宰制。美国作为互联网发源地,拥有全世界最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关键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控制着全球主要信息产品的生产和互联网地址资源与根服务器的管理,具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绝对控制权。同时,网络空间的控制权也几乎被美国独自掌控,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基本都处在网络空间主权的灰色地带,也即处在网络空间“半主权”甚至是“无主权”的混沌状态。此外,美国还坚持“双重标准”[76],倡导技术自由主义,奉行技术独裁,给恐怖分子和军国主义留下了可乘之机。尽管新科技革命对国家主权的削弱和制约对所有国家都一样,但这种削弱、制约对技术水平迥异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均衡和不平等的。[77]这种不均衡和不平等实则反映的就是网络霸权之下宰制与被宰制的国际关系,对国际正义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极为不利。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是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另一大难题。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与匿名性、跨国界与无界性、开放性与无中心化、即时交互性,这些天然特性为犯罪分子匿名实施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的“温床”。网络犯罪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监听网络、袭击网站、传播病毒等非法侵入和破坏,如“斯诺登事件”“五眼联盟事件”“震网事件”等;第二种则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统犯罪,如互联网金融诈骗、网络非法集资、网络盗窃等,诸如虚假广告、人肉搜索、侮辱诽谤、在线间谍等都是传统犯罪形式在互联网上的体现,严重冲击了现有的全球安全体系。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破坏力强且低龄化发案率逐年升高;二是犯罪成本低,受害人多,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三是危害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各领域,部分犯罪活动甚至危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网络空间主权的国际分歧
网络空间无疑是网络主权行使的重要场域。然而,“由于各国对于网络空间的认识和相关实践还较为有限,更由于意识形态、价值观以及现实国家利益等方面的差异乃至对立”[78],当前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的诸多领域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总体来看,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方面主要存在认知分歧、战略分歧和治理分歧。
认知分歧:全球公域与主权领地。以美国、日本、欧盟等网络发达国家和组织为代表的“全球公域说”认为,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同,不受任何单一国家的管辖与支配,应被视为公海、太空这类国际公域。以美国为例,美国将网络空间与公海、国际空域、太空相提并论,将其划入单一主权国家无法企及的“全球公域”[79],认为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应超越传统意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界限,国家不应当在网络空间中行使主权。与“全球公域说”不同,以俄罗斯、巴西、上海合作组织、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等网络新兴国家和组织为代表的“主权领地说”则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主权属性,国家应当建立并行使网络空间主权。例如,2011年俄罗斯联合中国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向第六十六届联大提交《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认为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应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国际话语权和网络治理权。目前,两种主张在国际社会的对抗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主权领地说”,主张在网络空间中需要行使国家主权。但实践中,由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显著差异[80],各国在网络空间属性问题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差异,致使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各国在网络空间主权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
治理分歧:多利益攸关方治理与多边主义治理。目前,网络空间治理呈现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和以中国、俄罗斯、巴西为代表的网络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前者支持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后者支持多边主义治理模式。“多利益攸关方”是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公认”的治理模式,其支持者主张“由技术专家、商业机构、民间团体来主导网络空间治理,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甚至国家间政府组织例如联合国也应该被排除在外”[81]。该模式认为“网络空间传播的全球性和去中心化特征已使政府失去了传统治理理论中的中心主导地位”[82],主张互联网治理应该“自下而上”。从表面上看,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在兼顾各方利益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主权国家的合作与支持,这种模式难以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与网络发达国家主张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不同,网络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政府主导,主张通过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这种主张被称作“多边主义治理模式”。该模式倡导国家在网络空间中“自上而下”的治理,强调“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解决网络空间无序问题应该以民族国家为中心,国家有权力保障数字主权和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应该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某种以国家为治理主体的实体组织,以协调处理网络治理议题”[83]。究其根本,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多边主义治理模式“这两大阵营之间的分歧实质上是基于各自利益诉求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守成派与改革派之争。可以预见,围绕这一问题的分歧和博弈仍将长期存在”[84]。
战略分歧:网络自由主义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出于价值观方面的考虑,西方国家一致倡导“人权高于主权”,主张公民的基本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网络空间则坚持网络自由主义,反对将现实空间的管制延伸到网络空间,认为网络国界给民主带来了挑战,表示不接受所有可能阻碍信息自由流动的行动。例如,美国认为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连接自由与数据自由流通,应保障网络空间的基本自由。为此,美国在2011年先后出台了旨在推进网络空间自由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网络空间行动战略》,这两份文件构成了美国互联网国际战略体系的整体框架,这一框架的基础就是网络自由主义理论。[85]与网络自由主义者的论调不同,网络发展中国家认为,“网络自由主义不符合网络空间的需要”[86],在网络空间领域,应当以国际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为根本依据,尊重各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人权自由,坚持国家安全和主权独立相统一的原则,所有国家均不能打着“网络自由”的旗号推行网络霸权。以中国为例,中国高度重视网络空间主权问题,近年来积极倡导尊重和维护各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并以此作为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核心主张之一。2015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首次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并深入阐释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一经提出便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尽管如此,部分西方国家出于对意识形态等因素的考虑,对这一理念还存有一定疑虑。(www.xing528.com)
(三)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新时代的最强音回荡在中华大地和国际社会。“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全球网络空间合作与治理的中国方案,为维护全球网络文化繁荣与安全发出了中国声音。”[87]回顾过往的三次工业革命,有两个显著特点值得注意:一是新的技术手段推动了一系列新发明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人类生产力,拓展了人类的活动范围;二是通过新技术手段,人类进一步探索了自身潜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革新。以互联网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以数字孪生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水平以及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中国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而这些都必须以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才能解决互联网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推动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获得更大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并平等地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的网络空间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表5-3)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和实现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科学路径,其内涵丰富,影响深远。从理论维度考察,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互联网时代人类面临超越地理界限的网络风险时提出的协同合作和责任共担的网络治理战略[88],是对马克思主义开放理论和世界交往理论的继承、深化和发展。从价值维度考察,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想符合“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方面对我国和全世界都有很大价值。一是有利于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促进各国共同繁荣;二是有利于我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三是有利于国家间的文化交流互鉴;四是有利于维护全球稳定;五是有利于净化网络生态。从实践维度考察,建构公正合理的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网与以德治网相结合,坚决维护全球人民的共同利益,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符合全球人民的共同利益。[89]
表5-3 从世界互联网大会看习近平的网络空间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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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运行基础是共生关系,运行环境是共同安全,运行模式是平等自治,运行机制是多元合作,运行目标是利益共享。”[90]基于主权区块链的网络空间治理方案将有助于建立平等、共识、共治的互联网治理体系,为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运行环境和技术借鉴。首先,主权区块链将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平等协作。在点对点网络空间上,主权区块链推动各国尊重网络主权[91],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消除大国和小国、强国和弱国之分,打造公开透明、信息安全程度高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其次,主权区块链将建立起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新型共识体系。利用主权区块链能实现各国之间的数据交流和信息共享,增强各国在协商讨论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主动权,有助于建立由代码、协议、规则确立的非人格化的信任和共识,破除各国互联网信任壁垒。最后,主权区块链将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携手共治。主权区块链能构建起新型的互联网治理模式,促进各国携手加强互联网治理,提升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治理能力,实现互联网空间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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