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科技是新时代“治理+科技”的重大创新,是科技赋能治理的重大实践。以治理科技创新治理体制、改进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水平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块数据、数权法、主权区块链共同构成治理科技的“三大支柱”。其中,块数据是以人为原点的数据哲学,数权法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新秩序,主权区块链是法律规制下的技术之治。三者相互作用,形成统一有机体,共同构成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解决方案和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拐点。
(一)块数据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处于重要交汇期,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的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国家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已进入以大数据为标志的信息化发展新阶段。人类将以块数据为标志,真正步入大数据时代。块数据是大数据发展的高级形态,是大数据融合的核心价值,是大数据时代的解决方案。块数据就是把各个分散的点数据和分割的条数据汇聚在一个特定平台上并使之发生持续的聚合效应。聚合效应可以通过数据多维融合与关联分析,对事物做出更加快速、更加全面、更加精准和更加有效的研判与预测,从而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推动秩序的进化和文明的发展。
块数据不仅给我们带来新知识、新技术和新视野,它还将革新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块数据是一种新的哲学思维,它对社会结构、经济机能、组织形态、价值世界进行了再构造,对以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为主体的未来人类社会构成进行了再定义,其核心哲学是倡导以人为本的利他主义精神。块数据是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革新,它重构了当前的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带来了一场新的科学革命与社会革命。这场革命是以人为原点的数据社会学范式,是用数据技术而不是人的思维去分析人的行为,把握人的规律,预测人的未来。它深刻改变着当下的伦理思维模式、资源配置模式、价值创造模式、权利分配模式和法律调整模式。块数据就像人类在数据世界的基地,是人类认知这个新世界的起点。越来越多的“基地”在数据世界中建立起来,并最终连成一片,形成新的世界,就意味着新文明的诞生——数字文明时代最终到来。
数据、算法、场景是治理科技的三个核心要素。块数据价值链是实现超越资源禀赋的价值整合,数据流经过块数据价值中枢的价值发现与再造,产生数据驱动力,带动和影响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服务流,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催生了包含基于商业的全产业链、基于社会的全服务链和基于政府的全治理链的多元价值体系。而激活数据学,就是一个在块数据的神经元调度系统下减量化的数据存储和利用的数据观与方法论,就是要为我们身处的这个大数据时代找到一个方案以构建一个融合数据、算法和场景的系统。数据搜索、关联融合、自激活、热点减量化、智能碰撞在块数据系统中相互作用,不断循环往复,这一过程伴随数据价值的放大和再造,持续推动整个体系螺旋式地进化上升。作为一种理论假说,激活数据学就像朝向深邃的大数据宇宙的“天眼”。它是未来人类进入云脑时代的预报,是关于混沌的数据世界跳出决定论和概率论的非此即彼、亦此亦彼的复杂理论的大数据思维范式的革命,将实现对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更加精准的预测。数据驱动、算法驱动和场景驱动下云脑时代的到来,将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二)数权法
从认识大数据的第一天开始,我们往往把它看作是一种新能源、新技术、新组织方式,或者把它看作是一种正在改变未来的新力量,希望通过数据的跨界、融合、开放、共享创造更多价值。但是,开放数据和数据流动又往往带来更多风险,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和滥用给数据主体的隐私、企业的信息安全和社会乃至国家的安定带来巨大挑战,从而引发对数据共享、隐私保护与社会公正的广泛关注和深层忧虑,并成为全球数据治理的一大难题。这个难题让我们产生更深层次的思考,并试图提出一个“数据人”的理论假设来破解这一难题。我们把基于“数据人”而衍生的权利称为“数权”,把基于数权而建构的秩序称为“数权制度”,把基于数据制度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称为“数权法”,从而建构一个“数权-数权制度-数权法”的理论架构。[66]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数权保护方面的成文法律,涉及的相关规定主要分布在宪法、刑法、民法和其他法律中(表5-2)。其中,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首次对“数据”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回应。其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学理上,该条款属于引致条款或转介条款。然而,一般的引致条款,都是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予以对应的。”[67]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明确提出:“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限于民法总则的篇章结构,如何界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具体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权利内容,应由专门法律加以规定。”也即,《民法总则》仅仅提出了数权的问题,但是并未做出具体规定。正在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68]对数权问题也有所涉及,其“人格权编”设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框架性规定,但从法律调整对象来看,其保护对象仍是“个人信息”而非“个人信息权”。对此,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民建议在“个人信息”后面加上“权”字,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一方面可以为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落实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需求。[69]
表5-2 中国数权保护相关法律条款(www.xing528.com)
续表
“一切法律体系或者法学理论都可以被分为原理和技术两个部分。原理部分属于根本的价值取向或者制度的价值基础,技术部分则只不过是实现原理的手段。”[70]基于数权法学原理和法学理论,我们研究认为:人权、物权、数权是人类未来生活的三项基本权利;数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综合体;数权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人,数权的客体是特定数据集;数权突破了“一物一权”和“物必有体”的局限,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数权具有私权属性、公权属性和主权属性;数权制度包括数权法定制度、数据所有权制度、公益数权制度、用益数权制度和共享制度等五个基本维度;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数权法是调整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数权法重构数字文明新秩序;数权法是工业文明迈向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数权法既是对未来法治的探索和创新,也是对传统民法的丰富和深化。数权法以数据确权为核心,既要“数尽其用”,又要保护数权。把《数权法》作为上位法,对完善与实践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组成的数权法律体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指导性。作为治理科技的法律维度,数权法是网络空间数据有序流通之必需、数据再利用之前提、个人隐私与数据利用之平衡,是构造网络空间的法律帝国这个“方圆”世界的基本材料,与物权法一起共同构成数字文明时代的两大法律基础。
(三)主权区块链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已成为广泛共识。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已经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紧密捆绑在一起。对于绝大多数主权国家而言,完全可以成为共识的另一个判断是:“没有网络主权也就没有网络安全。”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相互渗透,纵横交错。通过网络立法建立国际互联网治理规则,必须以国家主权、网络安全的理念为引领。一个国家对于互联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网络空间中违法犯罪的治理,也必须是在主权和法治之下去完成。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一方面存在“高效低能”“去中心化”“安全”的需求无法同时满足的“不可能三角”,另一方面还存在其本质是“换中心”而非“去中心”、数据安全技术对外依赖性严重、单一技术之治难以监管等治理难题。[71]技术没有立场,但掌控技术的人拥有国籍。区块链治理议程设定、规则制定和基础资源分配权一旦被技术强国控制,其成为区块链世界唯一的主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将因为技术强弱而沉沦,下滑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时代,这将是现代文明社会所无法接受和难以承受的。
技术不是法律,更不可能取代法律。治理科技所表达的想象力,是一种有约束的想象力,而绝对不是超主权和无主权的“胡思乱想”。尊重网络主权背后的国家主权是区块链发展的必需。主权区块链不同于区块链的单一技术之治,实现的是法律规制下的技术之治。主权区块链的治理规则总体由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两个层面组成。法律规则由法规框架、条文、行业政策等组成,具有法治权威性,一旦违反,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技术规则由软件、协议、程序、算法、配套设施等技术要素构成,本质上是一串可机读的计算机代码,具有刚性执行且不可逆的特性。主权区块链的监管和治理只有在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两者打出的“组合拳”下,兼顾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和技术规则的可行性,才更有利于保护参与者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利益,以及推进在主权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商业应用场景的落地,最终构建由监管机构、商业机构、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完整商业体系。[72]
从区块链到主权区块链,一方面为现实社会的治理提供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模式,另一方面使治理领域向网络空间延伸,推动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共同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向更加扁平化的交互式方向发展,推动社会治理的功能重构、秩序重构和制度重构。主权区块链的发明,使区块链从技术之治走向制度之治,从金融科技升级为治理科技。可以预见,在治理科技框架下,块数据、数权法、主权区块链的创新应用所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将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基于主权区块链的治理科技在协商民主中的运用,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和新的路径选择,并将引发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场变革,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伟大飞跃,意味着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出“中国智慧”。[7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