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术界通常的说法,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形态迄今为止已经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先后出现过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目前正在迎来第四代人权,即以“数字人权”为引领的新一代人权。数字人权与前三代人权之间不是覆盖性关系,更不是否定性关系,它们之间是递进拓展性关系、转型升级性关系,四代人权共同构成新时代的人权体系(表2-4)。
表2-4 四代人权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王广辉:《人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齐延平:《人权观念的演进》,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
(一)第一代人权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由于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根本目的是个人自主,思想基础是古典自由主义,所以又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自由权利”[45]。第一代人权的人权观念倾向于自由放任的经济与社会学说,其兼容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哲学,是英国、美国和法国对于人权历史与发展革命主张的继承。[46]就思想流派而言,第一代人权观主要包括目的人权观[47]、天赋人权观[48]、意志人权观[49]、自然人权观[50]、宗教人权观[51]和功利人权观[52]等。从社会基础看,第一代人权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是在同专制国家的抗衡过程中产生的人权理论,目的是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反对国家借政治权力问题进行的不当干涉,要求国家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因而被称为“消极人权”。换句话说,人权的确立仅仅是为了支撑社会的基本运转,而其方法则是通过肯定个人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运作的程序与范围。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自由竞争的宽松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不能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美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潘恩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好的政府。政府本身不拥有权利,只负责义务。”第一代人权的人权主张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以及通信不受干扰、不受任意和非法的逮捕与羁押的权利,特别强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53]第一代人权的重点在于从法律形式上维护个人自由,体现了17、18世纪盛行的个人自由主义思想,这为政治权利及公民权利的产生建立了良好的基础。[54]然而,随着历史的飞跃和时代的变迁,尤其是个人与社会各个领域受到的资本主义的强烈影响,人民对政府的期盼和政府的职能都有了巨大的转变,从而使得近现代人权的概念又增添了新的内涵与意义。[55]
(二)第二代人权(www.xing528.com)
第二代人权产生于俄国十月革命[56]后,第二代人权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社会权利”。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57]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社会权肇始于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针砭修正。第一代人权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到了19世纪下半叶,尤其是在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资本主义挟着工业革命的力量席卷全球,改变了整个人类的文明及生活方式。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达和垄断企业的不断发展,失业、贫困、通货膨胀和粮食危机等资本主义的弊病给社会投下了巨大的阴影,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支柱并构筑起自由人权基础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压倒性地有利于有产者,而完全不利于无产者。[58]这样,一切自由与权利就很有可能变成望梅止渴般的存在,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失业和贫困并不是个人懒惰所致,而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构造带来的必然结果。失业和贫困的问题,应该由社会甚至是国家来解决。[59]于是,一股改革资本主义弊病,并改造当前不公不义社会的社会主义思潮应运而生。该思潮的权利主张,便是要求国家保障和改善劳动者的生活,干预资本家的剥削,以确保劳动者公平参与价值的生产和分配。[60]第二代人权的重点是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社会与经济条件以促进个人自由的实现,强调国家对人权的实现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被称为“积极人权”[61]。第二代人权是以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等社会人权为核心的理论主张,其特征是由追求个人的权利转向要求集体的和阶级的权利,内容上则更侧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除保留第一代人权的内容外,还进一步提出工作权、休息权、医疗健康权、受教育权、维持适度生活水平权和劳动者团结权等。[62]
(三)第三代人权
第三代人权诞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运动时期,第三代人权被习惯性地称为“社会连带权利”,它着力于争取国家和民族的自决与发展,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世界国家重新分配全球资源的要求和面对危及人类生存重大问题时的选择。[63]第三代人权探讨关涉人类生存条件的集体“连带关系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民族自决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等。鉴于这些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所有参与者(包括个人、国家、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国际社会等)共同努力,所以又被视为“集体人权”[64]。第三代人权在主体范围方面与前两代人权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如果说前两代人权是基于一个国家内部个人与国家、群体与国家之间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要求,那么第三代人权在权利指向上发生了变化,权利不再是个人向国家提出的要求,而是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甚至是一个国家对其他所有国家或国际社会提出的要求。[65]第三代人权的要旨在于其连带性,可称之为“连带权”或“连属权”,其带有集体性质,超越了之前形成的“个人的人权”的概念,作为集体乃至社会正义而被认知。第三代人权观主要包括人权绝对观[66]、人权相对观[67]、儒家人权观[68]、自由主义人权观[69]、集体主义人权观[70]、亚洲价值人权观[71]和批判性多文化人权观[72]等。此外,第三代人权也特别强调不同的传统文化中人权的内涵可能有所差异,比如说20世纪80年代李光耀、马哈蒂尔等人主张的“亚洲价值人权观”即非西方人权的观点。第三代人权同时强调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权概念的重点亦不同,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认为发展乃是各种人权的基础,没有发展就没有人权可言。虽然在理论层面,第三世界国家并不否认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同等重要性,但在实践层面上,受到资源有限、医疗落后、教育不普及与过往受到殖民剥削的现实因素限制,这些国家只能将人民的经济社会权利优先于公民政治权利,否则对于无法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人民来说,再完备的公民政治权利都将是多余的。[73]
(四)数字人权
伴随着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和经济社会的急剧变革,人权形态正在经历着深刻的数字化重塑,从而打破了既有的“三代”人权发展格局,由此便产生了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数字人权“以双重空间的生产生活关系为社会基础,以人的数字信息面向和相关权益为表达形式,以智慧社会中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诉求”[74],旨在消除算法歧视、社会监控、数据鸿沟和算法霸权等人权威胁,提高数字时代的人的自主性,深化对“数字人类”的人权保护。数字人权的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通过数字科技实现人权’‘数字生活或数字空间中的人权’,也包括‘数字科技的人权标准’‘数字人权的法理依据’等”[75]。
数字人权起始于信息革命,其在内涵逻辑上发生了根本转向。从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每一代人权产生的背后都是一场革命。第一代人权产生的背后是反封建、反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第二代人权产生的背后是反对资本剥削、消灭贫富分化的社会主义革命,第三代人权产生的背后是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政治民主的民族革命。而今的数字人权产生的背后是一场信息革命,其给人类带来的同样是一次思想解放与制度革新,不过信息革命是以技术革命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武装斗争的形式来颠覆传统工商业时代的生产生活关系。在内涵逻辑上,数字人权与前三代人权发展的内涵逻辑不同。前三代人权不管是在经济保障还是生存发展和政治参与方面,基本都有两个共同特性:一是根据人的生物属性来表达诉求,二是在物理空间的逻辑框架内展开。但数字人权的变革诉求和客观发展既不是对传统工商业时代的人权的拓展,也不是要求权利数量与种类的增长,而是数字时代人权的根本性转向。
数字人权实现了人权的品质升级。人权是作为人依其本性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且任何人都理当受到符合人权的对待,这既是人权的道义性与普适性的关键所在,也是人权的核心价值。而所有阶段的人权的发展和变革,都会产生对既有人权核心价值的升级与超越。第二代人权就超越了第一代人权,走向了更具实质意义的社会、文化、经济权利观,第三代人权又超越了第二代人权,走向了关注生存和发展的集体权利观,现在的“数字人权”也同样如此。[76]与传统人权相比,数字人权并非是对传统人权的扩展,而是智慧社会与信息革命带来的人权品质升级。它面对的是一个既孕育机遇又充满挑战的技术革命,需要对“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的负面风险进行有效的抑制,极大地将其进步成果转化成人的自由发展能力,突破人自身的生物界限及上帝给人类规定的物理时空,从而更接近人的价值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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