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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与人权:探寻和谐并存的哲学基础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不仅关涉理论上相关难题的解决,在实践层面上也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共识的达成。在主权与人权观念形成的早期,它们之间就已经存在张力。欲实现主权与人权的和谐并存,应当探寻两者间的共同哲学基础。通过广泛而全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人本主义”是主权与人权得以并存的哲学基础。此外,相对于人类的终极目标即人的自由、幸福和利益,主权与人权不仅是平位的,而且在本原上还是同质的。

主权与人权:探寻和谐并存的哲学基础

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不仅关涉理论上相关难题的解决,在实践层面上也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共识的达成。在主权与人权观念形成的早期,它们之间就已经存在张力。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两者间的张力开始扩散,并造成主权与人权更进一步的对立和冲突。但是,基于人类对有尊严生活的追求,主权与人权间的张力需要消解,对立需要统一。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主权与人权最终都应走向契合之路。

(一)主权与人权间的张力与冲突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是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领域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激烈的一个重大问题。“两者的关系问题不仅关系到我们每个活在地球上的单元人的权益,而且还涉及国内政治、国际问题等多层的利益分配点。”[41]就目前的国际政治格局而言,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集丛”状态,既有国内主权和国内人权的冲突,又存在国际人权与对外主权的矛盾。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或对外大肆推销其价值观念,或无端指责某些发展中国家侵犯人权,并以此为由对这些国家展开人权外交或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与此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表示愿意通过对话来消除与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这样,在长期的发展中,就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人权高于主权”论与“主权高于人权”论。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是因为主权与人权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张力,包括内在张力和外在张力。

就内在张力而言,首先,从主权与人权享有的主体来看,主权往往是由代表国家行事的统治集团所享有,而人权的享有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占社会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包括各种弱势群体。由于统治集团有其自身的思维方式、价值定位、运作逻辑和利益取向,其态度往往并不同于普通民众。由此,两者间便总是因主体地位的不同而存在紧张关系。其次,从主权与人权内容的角度看,主权既包含权利又包含权力,而人权从内容上看则仅包含权利。正是主权与人权具有上述不同的内容,决定了主权与人权的价值取向是有所不同的。由于其价值取向的不同,在控制与反控制之间必然存在内在的张力。

就外在张力来说,从国内层面来看,政府是否允许公民有反抗权或者不服从权以及进而对公民反抗权或者不服从权的态度是主权与人权张力的主要表现。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的反越战运动中,公民反抗权与维护法律秩序之间的两难选择得到充分的体现。从国际层面来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对待主权与人权性质、优先性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天差地别是主权与人权外在张力的具体体现。在涉及主权与人权的性质和内容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与之不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理念中,基本的人权与自由往往被视为是国家赋予人民的,而且国家也从法律上决定了人民享有自由和权利的程度。在涉及主权与人权的优先性问题上,西方国家按照其“主权在民”思想和人权哲学基础势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而发展中国家则站在历史和现实的维度上,坚持“主权高于人权”。(www.xing528.com)

(二)主权与人权的沟通与契合

主权与人权之间既然存在着内在和外在的巨大张力,那就只有通过寻求两者间的沟通,化解其中的张力,才能保证主权与人权持续有效和谐发展。而主权与人权的和谐并存不仅是人类所向往和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亦是制度建构与完善的重要标杆。欲实现主权与人权的和谐并存,应当探寻两者间的共同哲学基础。而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主权与人权的哲学基础,需要从不同的维度进行考察,这些不同的维度包括不同国家的文化状况、历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通过广泛而全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人本主义”是主权与人权得以并存的哲学基础。从这一哲学理念出发,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到,无论是主权还是人权都是为人的自由、幸福和利益服务的,它们本身都并非目的。此外,相对于人类的终极目标即人的自由、幸福和利益,主权与人权不仅是平位的,而且在本原上还是同质的。

虽然主权与人权之间有着“人本主义”的共同哲学基础,也存在着同质性观点,但由于现实利益考量和历史认识差异,主权与人权间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张力,这需要主权与人权的代表者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商谈和沟通。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化解两者间的张力提供了一种更加现实的可行路径。在主权林立的国际社会中,倘若没有一套普遍适合的主权与人权规范可以遵循,那么主权壁垒和人权工具就不可避免。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困境的一条出路是对策略性互动的规范性调节,对此行动者们自己要达成理解”[42]。对每个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不能通过单一主体而形成,唯有在充分考虑并协调各相关主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理性审察与公共辩论,达成主体间的共识,才能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主权与人权间张力的消解,普遍依赖主权与人权规范的形成,需要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行使对具有可批判性和有效性主张表示态度的交往自由”[43]

在主权与人权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主权与人权间的外在张力,也需要采取在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前提下,通过主体间商谈和沟通来达成理性共识的方式予以弱化与消释,即以主权合作代替主权壁垒,以人权对话代替人权对抗。[44]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充分尊重和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关切,停止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工具的做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保证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民族尊严不受侵犯和政治权力坚实稳固,以及提防发达国家利益不断“扩张”的同时,也要完善能够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治法律制度保障,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与对立统一的动态平衡关系,两者的优先性要根据世界各国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国家的政治利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与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以确定一个较为良好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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