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的好处在于可以节约垃圾占空的体积。例如,在上海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一份垃圾进入焚烧炉后,体积可减为原来1%。然而,垃圾焚烧后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废渣。这些废弃物的处理一方面依赖于垃圾焚烧场的技术,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的监督,以避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
焚烧会导致哪些必须引起重视的隐患?
焚烧不是让垃圾消失,而是会转化为废气、废水、炉渣和飞灰等二次污染物。
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中,污染物有200多种,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中国生活垃圾特点是厨余垃圾多、含水率高,原生垃圾进入焚烧厂之后,需要专门静置脱水,才能入炉焚烧。这个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沥液,约占垃圾总量的10%~16%。
炉渣是指燃烧不完全的垃圾,如塑料、玻璃、陶瓷和金属的残渣等。用炉排炉技术处理每吨生活垃圾的炉渣产生量为200~250公斤,采用流化床技术则大于80公斤。
污染物分类图表
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囱、烟道底部沉降的底灰,富含重金属、盐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用炉排炉技术,每吨垃圾焚烧后可产生30~50公斤的飞灰;采用流化床技术,则可产生100~150公斤。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的二英排放限值为0.1纳克/标方,这个数值达到了欧盟的最低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欧盟国家执行的是0.01纳克/标方的标准。另外,国标仅要求每年有一天进行烟气二英的采样检测,如果焚烧厂当天调整到最佳工况,就很容易达标。如果不在开机、停机、混合垃圾成分波动等情况下监测的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并不高。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却获得过程性豁免:若填埋前监测二英、重金属等12项指标均不超标,可不按危险废弃物填埋。而环保组织调研发现,由于该名录对监测频次并未作规定,很多地方环保部门认为飞灰可无条件地不按危险废弃物填埋。这说明焚烧飞灰管理存在一定隐患。
垃圾焚烧,有时被贴上“清洁能源”“新能源”的标签;但垃圾焚烧发电,即便与煤电相比,装机容量也更小、效率更低,生产单位电能的污染物排放更大。
中国目前煤电机组的装机容量主流在600兆瓦以上,300兆瓦以下的机组已面临淘汰;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一般只有20兆瓦左右,对电力的供应并不多。
据2012年数据,中国的煤电机组的能源利用率已达到37.7%,而焚烧项目的能源利用率平均只有21%左右。
据学者计算,燃煤每发电1千瓦时,就产生烟尘88毫克,而垃圾焚烧发电1千瓦时,产生烟尘量则达368毫克,约为前者的4.2倍;而在二者都按标准排放的情况下,每发电1千瓦时,垃圾焚烧汞排放达到燃煤发电的7倍。因此可以说,垃圾焚烧发电是建立在更高的污染基础上的能源生产。(按照标准煤热值7000千卡/公斤,即8.14千瓦时/公斤,一吨标准煤燃烧产生烟气9000标方;垃圾热值7000千焦/公斤,即1.94千瓦时/公斤,一吨垃圾焚烧产生烟气5000标方。按现行排放标准,燃煤锅炉和垃圾焚烧的烟尘排放限值均为30毫克/标方)
垃圾焚烧和燃煤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毫克/标方,小时均值)
垃圾焚烧政策的局限性
垃圾焚烧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收益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享受划拨用地;财政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包括渗沥液处理、飞灰处理);上网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处理费和发电收入退税。
按照优先序原则,回收利用比焚烧层级更高,理应得到更有力的政策支持。但中国传统上将混合垃圾收运处置看作公共服务,把回收利用交给市场;因此混合垃圾的垃圾转运点、焚烧等处理设施,得到规划保障和无偿用地;而回收点和回收市场,并没有城市黄线规划保障,常常面临搬迁,承受很重的成本负担。
垃圾处理费是根据入厂垃圾量按吨补贴,而不是按入炉垃圾量补贴。在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量可达50%以上,含水率较高。进入焚烧厂后,为了脱水,一般要先在垃圾储坑中静置6天左右。但即使入厂垃圾水分再高,焚烧厂也将按入厂垃圾量获得补贴。
焚烧厂享受着中央财政每吨垃圾280千瓦时、0.25元/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尽管作为石化制品的废塑料,为焚烧发电提供了一半左右的热值。
政策对垃圾焚烧的退税力度强于对回收利用的退税力度。在垃圾焚烧企业的营业所得中,垃圾处理费退税70%、垃圾发电收益的增值税退税100%;但再生资源加工者相关所得能获得的退税普遍只有30%~50%。
目前垃圾焚烧的相关规划和政策,也对垃圾分类形成掣肘。
生活垃圾各组分发电贡献率计算(按入厂垃圾组分计算)
垃圾组分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每公斤组分发电量来自瑞士一家研究机构公布的参数
规划中的焚烧处理比例过大。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厨余垃圾超过一半,应单独分类,用堆肥等生化方式处理,使其回到自然循环中。而可回收的纸类、塑料又分别占10%左右。也就是说,如果分类工作做得好,需要进入焚烧、填埋等混合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垃圾量,只有不到30%。
上海垃圾分类的实践基本证明了这一点: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半年来,湿垃圾分出量已从4500吨/日增长到约9000吨/日,可回收物也从约900吨/日增长到约6000吨/日,干垃圾已减少到不足1.5万吨/日。(www.xing528.com)
按照规划,到2022年年底,上海市焚烧处理能力将达到2.9万吨/日、生化处理1.1万吨/日,填埋5000吨/日。显然,未来应当减少更多厨余处理设施,减少焚烧设施比例。
如果以全焚烧为目标,垃圾分类就会失去意义。
然而,主管部门还没有注意到这一点。2016 年12 月31 日发布的《“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海南省发改委、住建厅2019年7月5日发布的《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甚至提出: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近期焚烧处理占比达到90%,远期达到100%。
焚烧还具有“锁定效应”。
中国焚烧厂一般采取BOT 或PPP 模式,企业与政府签约长达20~30年。这段时间中,政府按吨向企业支付垃圾处理费,且必须保障企业获得一定量的混合垃圾作为原料,否则要向焚烧厂支付违约金。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是因焚烧厂动辄需要投入数十亿元的建设经费,需要吸引民间资本,为的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民间资本能够回本、盈利。
垃圾管理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其目标就是减少混合垃圾。而上述约定意味着,地方政府如果垃圾分类做得好,进入焚烧厂的垃圾减少,反而会违反协议。相当于在签约期限内,垃圾管理的方向锁定在混合垃圾焚烧上,这会让垃圾分类工作难有建树。
撰文
谢新源(零废弃联盟政策主任)
刘华(绿色和平资深项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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