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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的全球经验与上海实践:理解无害化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有必要厘清“无害化”这一概念。很多场景下,我们认为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或焚烧厂,就是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是对整个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环节、方式都应该达到无害化要求,而非只是最终处理过程的代名词。甚至,如果填埋场和焚烧厂具有相应的环境问题,也不能默认其等同于无害化(处置)手段。

垃圾分类的全球经验与上海实践:理解无害化及其重要性

同样有必要厘清“无害化”这一概念。

很多场景下,我们认为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或焚烧厂,就是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然而,这一理解并不准确。无害化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填埋或者焚烧。无害化是对整个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环节、方式都应该达到无害化要求,而非只是最终处理过程的代名词。甚至,如果填埋场和焚烧厂具有相应的环境问题,也不能默认其等同于无害化(处置)手段。

可以看看中国的废弃物管理法规。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二审稿中,虽然对“利用”有相应解释[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一)项,“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但具体到总则中提出的综合“利用”、并实现“资源化”利用等原则,并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才是符合原则的“资源化利用”。(www.xing528.com)

如果按照定义来理解,只要是“利用”的活动中提取了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就算“(资源化)利用”的话,那作为固体废弃物管理层级中最下层级的、目前不得不接受的垃圾焚烧,也就成为符合法规原则的“利用”手段。

存在于很多农村地区的小型焚烧炉,由于技术限制,燃烧过程中炉温无法有效达到、维持在分解二英的温度,在焚烧垃圾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按照《固废法》的定义也算利用,但显然既不资源化,也不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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