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价值是指一定的价值对象显现出的有益于人规范和优化自身的生命存在的功能、意义或意向。”[9]在民族音乐学研究领域,“价值对象”就是指具体的民间音乐文化事象,在本文中即所论的紫阳民歌;或者是指操纵音乐主体的民间音乐家即歌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因此,无论是保护,还是发展,传承人将起到决定的作用。传承主体是包括创造者、传播者、接受者等构成的民歌文化活动的各个方面的主体因素。紫阳民歌的传承、发展离不开具体的人。作为操纵民族音乐事象的传承主体——人的变化,则必然会关系到其艺术的发展变化。任何一个时代的艺术发展,其关联状态会是非常复杂的。但最终都要通过人来实践。“有活力的传承,都是发展、变化着的,一代代传承者不断注入自己新的认识和新的创造,才可能使一个民族的艺术真正存活于当代人的生活之中,并充分显示其独特的美学价值与精神力量。”[10]若从紫阳民歌传承的实践行为的体现,传承主题可分为群体与个体。所谓传承群体,广而言之,包括参与紫阳民歌传承的所有社会成员;狭义而言,主要是本地区成员群体。(图1)他们共同面对相同的自然环境,遵循相同或相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形成相同相近的生存状态。拥有自己的政治、宗教、文化、艺术、经济手段以及内在的文化心理结构,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渗透于每个成员身上。这种群体性的主体的作用是最根本的。它集众多个体共同承载文化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某种稳固的传统,在内隐层面上就是紫阳民歌的传承机制。“它使文化传承在基因复制式的文化强制下在民族心理结构中不断运行”。[11]在此,主体的传承意识一般处于非自觉状态,而更多地依赖于传统惯性。
图1 紫阳孝歌手王安营(www.xing528.com)
个体存在于群体之中,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所关注的传承个体,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单个人,而是指以个人的形式活跃于民族文化艺术活动中的艺术人才。这其中包括:民间艺人和进入知识分子行列的民族艺术人才。他们文化意识强烈,除了具有群体的传承意识外,还有对群体意识的自觉超越,这种超越往往成为某种文化事业发展的动因。民间艺人生活于民族生活中,深谙其文化精神,在艺术的传承中处于最前沿,民俗文化的活动中处处活跃着他们的身影。民族文化艺术在其实践活动中得以加工、创新与保存,并代代相传。他们个人的东西渐渐融入了民族文化之中,成为文化发展的活水源头之一。当下这类传承主体的变化令人惊诧。事实显示:作为传承主体的民间艺人其后继问题十分突出。传承个体的另一类,即进入知识分子行列的民族艺术人才具有现代知识的教育、系统的知识结构和鲜明的现代意识。他们能在一定的距离感中审视民族艺术,即能“融入其中”,又能“跳出其外”,站在更高的基点上对文化艺术进行灵性的客观分析与思考。但有时实践性不强或弱化民间性,即将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填入主流叙事的基本框架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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