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剥离
1.资产剥离概念。
剥离的一般含义为“相连的表层剥落脱离”。对企业而言,剥离的含义应该是“某资产组合从企业资产中脱离”。但是,目前对于资产剥离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在学术界,国外学者通常使用“divestiture”或“divestment”来表示剥离,但两者的内涵存在一定的差异。“divestiture”通常用于表示广义的剥离,即从战略或组织行为的视角,认为资产剥离是某一公司所有权及业务组合的重新调整,即公司将其部门、附属机构或股权出售或分配给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或其他公司。在这种意义上,剥离活动包括资产出售、分立、分拆上市、管理层收购等多种形式。而“divestment”通常是指狭义的剥离,即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资产、产品线、经营部门、子公司出售给第三方,以获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混合形式的回报的一种企业经营行为。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政策背景,我国学者对资产剥离有着不同的理解,从相关文献来看,国内对于资产剥离出现过以下两类的界定:
(1)资产剥离是指将非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无利可图资产以及已经达到预定目的的资产从公司资产中分离出去(谷琪[1],1998)。这揭示了我国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处置的实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剥离的资产不一定是绩效差的资产,而是出于战略的考虑进行资产剥离,因此这个解释有失偏颇。
(2)资产剥离是指公司将其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债权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回报(干春晖[2],1997)。这是根据资本市场的实践情况给出的定义。这种解释认为资产剥离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不存在资产的非现金转移,公司向其他公司出售其资产后通常会得到现金回报。第二,将资产出售给已经存在的公司,交易以后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第三,不涉及出售方公司本身股权的变化。
从资本运营角度来说,资产剥离是企业重新配置经济资源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而资产重组一般包括扩张重组和收缩重组。相较于并购等实现企业资本和规模扩张的重组,收缩重组使得企业迅速“瘦身”,从而得以高效运作。收缩重组主要包括资产剥离、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等方式。其中资产剥离作为收缩重组的主要方式,已经成为资本运营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从上述内容可知,不论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现状来看,还是从资本运营的手段来看,资产剥离应该作为和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并列的资本运营方式来定义,因此我们认为资产剥离的狭义定义更贴近人们的理解。但是,不可否认其广义定义也被广泛运用于学者们的研究中。
2.资产剥离中资产的界定。(www.xing528.com)
《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作了如下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根据控制方式的不同,企业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债权、无形资产、子公司等;另一类是企业以所有者身份间接控制的资产,也就是以股权为表现形式的虚拟资产,主要是企业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票。
相应地,企业资产剥离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企业实物资产的剥离。作为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资产剥离是企业重新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剥离的对象应当是那些具有整体价值的资产(如一个部门、生产线、子公司等),而不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整体性资产(毛蕴诗[3],2004)。严格而言,那些既不具有整体意义也不涉及资产功能的资产转让不属于资产剥离的范畴,只能算是资产处置。例如,21世纪初我国国有银行实施的不良资产剥离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剥离,其实质是不良资产的处置。因为被剥离的资产并不是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资产,并且剥离后银行的业务并未减少。二是股权转让。股权是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而产生的,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重大事项表决权、收益权、终极所有权。企业持有股权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作为现金储备或短期投资,调节企业货币资金余额,满足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需求,同时获取更多的收益,以这种目的持有的股权持股数量一般较少,买卖频繁;另一种是出于企业战略需要,以控制或影响其他企业为目的而持有的股票,出于这种动机持有的股权一般持股数量较多,拥有控股地位或能够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决定或影响其发展方向。企业的一项股权转让是否属于资产剥离,应根据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只有战略持有另一公司的较多数股权,并能够对该公司控股或有重大影响时,通过股权转让导致相关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才是资产剥离。
(二)资产剥离的主要方式
基于狭义的资产剥离定义,资产剥离一般指出售资产这一种方式。而基于广义的资产剥离定义,按照出售方对资产的控制权,剥离可简单分为混合型剥离(hybrid divestments)及完全剥离(pure divestments)。混合型剥离即有限剥离,是指出售方并没有完全失去对被剥离单位的控制权,剥离目的是对目标公司价值链的调整或对剥离公司核心业务以外的外围业务的调整。因此,虽然资产减少,剥离公司可以通过契约关系代替其所有权的关系,例如,特许经营就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混合型剥离,包括在母公司与受许可公司之间建立新关系,代替了基于股权对其零售部门的控制权。因此,通过特许经营实现的剥离被视为企业发展的表现。从剥离中获得的资源可用于加速发展分销网络,集中于核心业务。而完全剥离则是部门或子公司的全部出售,出售对被剥离单位完全失去控制权。
Wright(1985)根据所有权转移、发生的频率和剥离后的所有权形式把剥离分为五种主要类型,母公司通过剥离后的所有权变革实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目的(如表4-1所示)。
表4-1
资料来源:Wright M.Divestment and Organizational Adaptation.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1985,3(2):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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