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方
关联方(related parties)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以及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由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列举了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二)关联交易(www.xing528.com)
关联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又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士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直接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三)关联交易舞弊
关联交易舞弊(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fraud)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作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
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
2.受托经营舞弊。
受托经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的一种报表欺诈的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可获得额外利润,而这笔回报常常挂在往来账上,并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只是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
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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