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面已经讲到“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见SL223—1999第4条“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说明它的性质是属于企业行为性质,但它又是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的行为。因此,蓄水安全鉴定和初步验收这两个工作组,他们的工作还是非常重要而艰巨的,既要对企业负责,更要对国家负责。
1 性质问题。前面已经讲到“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见SL223—1999第4条“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说明它的性质是属于企业行为性质,但它又是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的行为。同样,初步验收也是企业行为性质,但它同样也是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的行为。因此,蓄水安全鉴定和初步验收这两个工作组,他们的工作还是非常重要而艰巨的,既要对企业负责,更要对国家负责。
2 有关安全鉴定工作,水利为什么不像电力部门一样,在竣工验收前再安排一次安全鉴定呢?
水利工程项目蓄水与竣工两个阶段之间的间隔时间,一般要比水电项目短,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只在蓄水前要求进行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前不进行安全鉴定,而是要求进行初步验收。
3 对当前个别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既要进行安全鉴定,又要遵照SL223—1999进行初步验收的看法。(www.xing528.com)
由于水利部颁发《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是1999年4月,在此之前有些工程已经下闸蓄水了,现在即将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想补上这一课,是件好事,他就放心了,这是可以理解的。但SL223—1999中规定的初步验收工作也必须进行,可采取以下做法:
(1)在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安全鉴定,但应将安全鉴定中的主要要求在初步验收中予以适当安排。
(2)如果两项工作都要求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减少矛盾、减轻企业负担,SL223—1999第5.1.5条规定的初步验收的9项工作中的2、5、7三项,应由安全鉴定专家组负责进行,初步验收工作组不再安排,必要时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中引用其成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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