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已基本具备验收条件时,要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做好相应的工作。
对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验收的程序要求如下。
(1)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在导流截流、下闸蓄水引水、机组启动前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其中水库下闸蓄水前还应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SL223—1999还规定:根据工程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然后再进行正式的验收工作。
(2)在正式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提前28天将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验收委员会开会前14天,将有关会议文件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可能参加验收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分送各一份。
(3)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验收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并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4)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在验收期间一般的工作程序,基本上已在SL223—1999第5.2.10条写清楚了。在此只补充说明一点,即在第5.2.10条的第2款“召开大会”的第4项之后,需要增加一项内容,即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这样,有了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中施工质量等级自评的意见;有了初步验收工作组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再有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建议意见。有了这三家的意见,验收委员会就比较容易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SL223—1999总则第1.0.9条的第3款所赋予它的“鉴定工程质量等级”的职责了。
此外,验收工作的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所以,验收委员会要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自“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要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发送给有关单位。规定这一条的主要原因是,验收委员会虽然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但它毕竟是个临时性机构,为使鉴定书更具有法律性、时效性,有利于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有利于工程办理移交等具体事项,因此,有必要由验收主持单位正式行文将鉴定书发送给有关单位。(www.xing528.com)
关于“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虽在SL223—1999的附录E中已提出了编写大纲(见P.40,E.10“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大纲提了4个题目,但没做具体说明与规定。所以,现在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写得过分简单,使上级主管单位不大好批。根据一般情况,提出一个补充意见供使用者操作时参考。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 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特别是要回答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阶段完成时间、总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作量,以及达到的形象面貌是否满足验收条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有无遗留问题,如有,应提出解决的方案。
2 验收条件检查结果。应按SL223—1999中规定的应具备的条件,逐条检查汇报落实情况。此外,还应包括文件、资料的准备情况及计划完成的期限。
3 验收组织准备情况。包括蓄水安全鉴定、初步验收的组织和进展情况,以及为搞好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内部是否已建立了相应的专门组织(例如:文件资料组、会务组等),并开展了工作。
4 建议邀请的各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5 建议的验收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安排等。
6 建议的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