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水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全部建成,各项独立发挥效益的单位工程均能安全运行、情况正常,工程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三个月内进行。“三个月”的规定是按照过去国家计委的要求规定的,对于工民建可能没有问题,对于工期较长、公益性强、涉及面较宽、工程考核期受自然条件影响强烈的水利水电工程来说,特别是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来说,“三个月”确实是短了。所以,在条文规定中也开了个口子,即同时规定“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电力行业对水电站验收目前所定的条文较合适,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8.1.3条第3款规定,枢纽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可供今后修订SL223—1999时参考。
SL223—1999第5.2.2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www.xing528.com)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区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所谓“通过竣工审计”,也就是“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即按照“审投发[1996]346号《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进行,而不必对整个工程项目连同竣工决算一并审计。水利部2001年3月9日发布的水建管[2001]7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的第(二)条指出:“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2002年8月30日,水利部以水监[2002]370号印发了《关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对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该文件总则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没有提出需进行“工程审计”。以上理解是否得当,提出供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