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验收不属于政府行为性质,是甲乙双方之间日常必须进行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因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SL223—1999中有关“分部工程验收”共5条。现对第2.0.5条,进行分析仅供操作时参考。2.0.5条规定:“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而其中关键部分是“质量评定”这一节,对此,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1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程序和做法有以下三步。
第一步,根据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先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检自评。
第二步,在施工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复核时,除应根据日常监理工作和抽检质量的检查、检测成果外,还应充分听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意见,如果此时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成立,还要听取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中的03表完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然后提出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复核意见。关于“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是2000年11月下旬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补充表》,补充表共4个表,其中“表03”为“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略经修改后,纳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中。有关这张表的问题,将在下面详述。
第三步,监理单位应将复核后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连同“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一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见SL 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第5.2.3条。
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核备”谈点看法。“核”就是审查的意思,不是让你将文件往柜子里一放了事,如是那样不如就写“备查”算了。写核备,就是要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后,首先要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尽早提出,不能秋后算账;没有不同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对该项目的分管负责人,应在报来的“签证”上签署“同意,备查”,然后才能归档备查。例如:在西南某一个省,一个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竣工验收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对某些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双方(省质量监督中心站为一方,而建设、监理、设计为另一方)意见都很大,验收委员会可就难办了。因为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行使监督权,当然验收委员会首先应尊重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可是最后临近验收鉴定书签字时,还是有个别验收委员、代表仍有不同意见。所以说,质量检查与等级评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一是,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待;二是,要依法办事;三是,有不同意见本属正常,但应及时解决,不能推到竣工验收时,甚至让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裁决,那可实在不妥当了。
2 对于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SL176—1996第5.2.3条指出“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这里就不是核备了,而是“核定”。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怎么操作?SL176—1996没有提出,SL223—1999的第2章正文中和附录A“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中,都没有提出要求与规定。而且在SL223—1999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的格式中根本就没有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的栏目,也没有签字的地方。所以,应该说在制定SL223—1999和SL176—1996时,对此,都没有考虑到。为了便于大家的应用,目前有两种解决的办法:(www.xing528.com)
一是,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时,在送交质量监督机构的办文中明确写上“请审查核定”;而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后,一定要办文提出批复意见,即核定意见。这个办法适用于在建工程。
二是,如果是新开工的项目,在开工初期,就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讨取得共识,采取在目前SL223—1999附录A“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中增加一个栏目,栏目的标题为: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核定意见要有人签字,并且要签上时间,要反馈给监理单位。即监理单位报出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为一式两份,质量监督机构签批核定意见后,送还一份反馈给监理单位。
总之,有关“主体建筑物”和“主要建筑物”的解释将在第4章中详述。
3 在验收签证中的“质量评定”这一栏目,有(……,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和优良品率,……)的要求,因此,对于水工建筑物土建工程来说,没有“主要单元工程”的规定。有关“主要单元工程”的问题将在第4章,即“问题与建议”中讲述。
4 在2000年11月23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印发了建管监[2000]17号“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补充表》的通知”,其中有一个表即“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也就是2003年3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书中的表03,但表名修改为“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内容也略有修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这张表填好,一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因为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质量检查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其质量等级(只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是由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这张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是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填写的,这三家各自都应由谁填写评定意见、谁填写复核意见、谁填写核定意见。在“评定表补充表”中均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化规定,即施工单位应由其质量检查部门评定人签署评定意见并签名,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代表审查后签名并盖公章;监理单位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名,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审查后签名并盖公章;对于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来说,质量监督机构应签署核定意见,由核定人签核定意见并签名,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并盖公章。以上签名、盖公章均应写上日期。明确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一再强调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因此,这张表要作为“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的附件,一并归档。
SL223—1999的附录A(P.15~22)“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附录B(P.23~24)《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P.25~28)《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P.29~34)《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每一页包括封面、扉页以及正文,都有一个外框可以不要。因为这些文件的编写都应当遵照文秘当中“报告”的格式写,不需要页面的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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