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的性质与前者截然不同,属于政府行为性质,而且还需要取得社会的认同,即“政府认可,社会认同”。因为水利工程不同于一般工民建工程,它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工程效益是综合性的、社会性的,不仅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的安危。所以,水利工程建设还要取得社会的认同,特别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验收,就更具有政府行为性质。水利工程政府行为性质的验收,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工程建设达到某一个阶段,如水利枢纽工程的导流截流、蓄水引水,因为这个时候河流的天然状态将被改变,河流天然状态改变就必然要影响环境生态的变化,甚至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工作的变化,如长江三峡的导流、截流,就必然影响到原有长江航运的变化;又如,水轮发电机组的启动,它标志着水资源向能源开发方面的转换;而灌排泵站水泵机组的启动,也将影响原有水资源分配和效益的转换。因此,导(截)流、蓄(引)水、水轮发电机组和水泵机组的启动,这一改变原有河流天然生态状况,改变原有水资源利用、分配状况的关键阶段,都需要通过政府验收和社会认同。对于这类工程的验收,在水利部发布的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统称之为阶段验收,实际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达到某一个关键阶段时的中间验收。
2 具备独立发挥工程效益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后即可投入生产运行。对这样的单位工程来说,它的验收,实质相当于竣工验收。但对整个工程项目讲,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验收。为有利于区分前面所讲的不能独立发挥工程效益的单位工程验收,人们称之为“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进行的。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是由项目法人主持进行的(详见SL223—1999第4.1.3条和第4.2.3条),这就充分说明两者的性质大不一样。
3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模、内容和按合同要求完建了,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工程能够投入正常运用发挥设计效益,就要及时地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向政府作个总的交待,通过验收才能正式交付使用。(www.xing528.com)
以上三种,均属于政府行为性质的验收。
上述两种类型的验收,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在组织形式、工作依据、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不能混为一谈。
以下要探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行为性质的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当然对分部工程验收也要讲,但重点是讲政府行为性质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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