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明确前期工作包括三个程序,即前面讲到的三个程序。但也有讲四个程序的,例如,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1999年7月29日印发的《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中指出“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但在水利部没有出台新规定前,仍遵照原有规定为宜。
2 三个规定的侧重点。
(1)项目建议书侧重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工程任务。
(2)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于通过方案比较,研究论述项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3)初步设计侧重于通盘研究落实各个主要技术问题,确定各主要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3 与各阶段相关的主要工作。(www.xing528.com)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允许开展下一个建设阶段的工作。国家计委规定: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1998年1月7日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因此,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准许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同等。国家计委1999年7月29日,计投资[1999]第693号文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3)初步设计批准后,才允许进行施工准备(水建[1998]16号第7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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