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我们可以消除上面的悖论,并且发现西塞罗思想的连贯与一致,但是他的思想结构还有些问题。西塞罗的义利观指导且约束思想,似乎扭转了问题的方向。另外,施特劳斯提醒:
即使证明某种特定的观念对于幸福生活来说必不可少,那也只不过是证明这种观念乃是人们理当崇拜的神话:人们并没有证明它是真确的。效用和真理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44]
在道德和政治中强调利(也即功利主义),这明显是当代的特征,而施特劳斯和其他学者都把西塞罗当成古典政治思想的代言人。俯拾皆是的证据表明,西塞罗只揭示出区分功利主义与古典思想的困难。正好西塞罗也依赖伊壁鸠鲁的功利主义传统。密尔(John Stuart Mill)指出,柏拉图的《普罗塔戈拉》讨论了功利主义的问题,密尔还把苏格拉底当成亚里士多德“明智功利主义”的起源。[45]把柏拉图的道德立场看成本质上的功利主义,这在近百年的英国道德哲学中具有深厚的传统。[46]布兰(Eva Brann)研究美国建国初期的书中提到,她非常惊讶,这个“功利国家”竟然“顽强地保持了古典课程”。[47]启蒙后的功利主义应该对他评价美国建国元年时的过失负责。布兰认为廊下派(尤其是西塞罗)是现代功利主义的根源。[48]我们也要考虑到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对这个问题的贡献,他写作时经常引用“自然将利赋予人,这是美德的标准和试金石”,他似乎曾研究和关注西塞罗,这与他轻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正好相反。[49]最终,这个问题影响了柏克的学生斯坦利斯(Peter Stanlis),他指出,虽然柏克提出利的原则,而且明确提到这些都出自西塞罗,但柏克并非功利主义者。[50]
我们接下来不是处理西塞罗义利观的困难,也不是要处理它与现代功利主义的关系。我们只在有助于理解西塞罗和现代功利主义的范围内讨论这些困难。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西塞罗的义利观并非一种原则,来为多数人或者个人衡量最大的快乐。西塞罗反对轻视快乐,也反对轻视求乐者,这得到功利主义的高调代言人密尔的继承。[51]西塞罗评价利的尺度并非人类的品位或者满足,而是自然本身。西塞罗在某段话中中断了他一贯区分义利的立场,我们在这段话中可以清楚地看见这一点。在《论义务》中,西塞罗认为公正基于自然而非利;人们在此处可能将作为公正基础的利当成常人理解的利(或通行的利)。这种流行的利观导致社会动荡,“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样每个人都追逐私利。西塞罗认为,这种义利观专注欲望,会导致自私。如果以这种利为主导,他问道:“慷慨的基础是什么?为了爱还是为了祖国,为了帮助他人还是炫耀自己?”(《论义务》,1.42-43)[52]这种义利观与时俯仰,最终证明是错误的义利观。
柏克准确地提到西塞罗支持的另一种利,他将这些利描述成“与我们本性相关,并且来源于天性;因为其他利可能是掠夺者的利”[53]。西塞罗认为义务、公正以及利的基础不是算计快乐,而是理解人性以及人类的境况。西塞罗根本上符合亚里士多德的教诲:人们可以借助理解人性(因此也是快乐的基础)来认识善的秩序或者等级。至善组成了人类最真实的快乐,也提供了生活的顶点和目标。至善包含了最高的快乐,它不由快乐组成,也不由算计快乐的求乐者获得。[54]
只有借助西塞罗追求道德和政治真理的方法,才能区分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采用实践或者说审慎的视角,这是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和政治作品提出并且发展的观点。实际上,人们甚至能够说,亚里士多德在道德和政治作品中使用了这一视角。但是,亚里士多德强硬地宣称,只有在人学中,审慎才有稳固的基础。这种人学如同其他学问,只在第一哲学(也即形而上学或者神学中)中才能完善。当然,西塞罗是个谦逊而又天才的政治家,他明显接受了这些哲学家的教导(如亚里士多德)。但西塞罗也固执地认为,人类明显的需求所塑造的实践视野才是真正的哲学方法,普通的审慎仅仅提供了标准来评判哲学作品。以此来看,西塞罗的义利观能正确地指引和约束思想,是真理的真正基础。西塞罗不仅像苏格拉底一样关注人事问题,他还想立足于人类明显的爱好和需要回答这些问题。西塞罗的义利观立足于这些爱好和需求,或者人们可以说,在本体论上立足于这些爱好与需求。这并不是说他认为义的标准最终基于利。如苏格拉底一样,西塞罗知道认识整全和最高知识的困难,他退却了。他既是廊下派同时又是怀疑派,他发现自己陷于基本的苏格拉底悖论中,他知道的同时又不知道。
西塞罗成了后来蒲柏(Pope)观察人类时的范例,西塞罗发现自己:
厕身怀疑派,又了解太多;
忝列廊下派,却不够傲慢。
我们还得补充,他也发现了探讨伦理学和公共责任的方法,这让他能从“倘佯”在廊下派与怀疑派之间抽身而出,毫无疑问,很多人深陷于此,所以,他不像其他人“拿不准要做还是停”。[55]
[1]此文最初提交于1981年在纽约举办的美国政治科学协会年会。刊于《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Vol.12,No.4,1984年11月,页557-578。
见《布鲁图斯》143;《论义务》2.47。[译注]本文出现的人名主要参照王焕生先生译法,略有改动。
[2]西塞罗声称自己最具特色的成就在于演说术,除了他自己的论述,他不大可能认可他最重要的论演说术著作中的主要论证;当然,克拉苏斯的主要观点与西塞罗以自己的名义在三卷本的《论演说家》引言中表达的看法以及其他修辞学著作中的看法一致。
[3]《论演说家》3.64。《论老年》卷二中的卡图以同样的口气,赞扬马克西蒙(Quintus Fabius Maximus),做有益共和国的事情时都符合预兆,而伤害共和国的事都与预兆相悖。
[4]Eric Voegelin,《新政治学》(The New Science of Politics),Chicago,1952,页90-91。
[5]《论共和国》6.18-20;《图斯库卢姆清谈录》1.44-45、74-76,5.66、105、111、115;《论善恶的极限》4.18;在卷二以下,西塞罗表明,他清楚地知道,逍遥派认为最高的生活方式就是探究和沉思。
[6]《论演说家》1.9;《学园派》2.7以下,60,108;《论神性》3.17;《论预言》2.46、81,3.84。
[7]H.J.Haskell,《西塞罗其人》(This was Cicero),New York,页357-358。
[8]Frederick D.Wilhelmsen以及Willmoore Kendall,《西塞罗与正统公共政治》(Cicero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Public Orthodoxy),见The Intercollegiate Review,Winter,1968-1969,页99。
[9]Robert Denoon Cumming,《人性与历史》(Human Nature and History),Chicago,1969,卷一,页272等等。
[10]在《论神性》(1.11)与《论预言》(2.1)中,西塞罗让读者关注《学园派》,以便让人更全面了解他在各哲学流派的定位。整部书就隐含着这个问题。特别参考《学园派》2.98,《论预言》1.23以及2.150,他把自己与卡尔涅德斯以及学园派的方法联系起来。
[11][译注]或译为正义,依文脉而定。
[12]《论共和国》3.33;参看Walter Nicgorski,《西塞罗与政治哲学的重生》(Cicero and the Rebirth of Political Philosophy),收于Th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er,1978,Fall,页93-94。
[13]George H.Sabine,《政治理论史》(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NewYork:Holt,Rihehart and Winston,1960,页162;沃格林对西塞罗的看法,可以参看Nicgorski,前揭,页96-101;Cumming,前揭,尤其1.332。
[14]Charles Cochrane,《基督教与古典文化》(Christianity and Classical Culture),Oxford,1944,页42。
[15]《论义务》3.11以及《论法律》1.33-34。[译注]王焕生先生翻译《论义务》时,将honestas译成高尚,本文按文脉试译为“义”或“美德”。
[16]西塞罗有时用verecundia替代temperentia或者作为它的衍体。
[17]《论义务》1.148,2.15;《论共和国》5.6;《论友谊》82。
[18]《论义务》1.11以下,2.18;可以参看《论善恶的极限》4.18。
[19]《论义务》1.20-22,154,157-60等等;《论共和国》1.27。
[20]《论义务》1.153、159,2.9、3.11;《论法律》1.33、43以下;《论发现》2.173-175;《论善恶的极限》4.24-26。
[21]《论演说家》1.197,3.137;《图斯库卢姆清谈录》1.1-6,4.5;《论善恶的极限》4.24-26。
[22]《论义务》1.95,3.16、77;《论共和国》3.4-6;《论演说家》3.77-80;《论善恶的极限》5.80-81;《图斯库卢姆清谈录》1.89以下;《论友谊》18-19。
[23]《论义务》1.19、28、66、69-73、92、153-160;《论共和国》1.1-3,8-11;《论演说家》1.1-4,3.64;《图斯库卢姆清谈录》5.72;《学园派》2.6;《论老年》2。(www.xing528.com)
[24]《论共和国》1.12、33,3.4-6,5.8,6.13、28-29。
[25]《论共和国》1.19-20;《论善恶的极限》2.46,5.12;《学园派》2.6、127。
[26]《论演说家》3.55-56、122;《演说家》148;《论发现》1.1、3-5;《论演说的类型》78-79;《题目》1,7;《论善恶的极限》1.12;《图斯库卢姆清谈录》2.63-64;3.6;《论共和国》1.9;5.11;《论义务》1.19、28、129、142-44,2.10,3.71。
[27]《论演说家》1.45-47,3.60-61、122、129。然而,柏拉图《斐德若》的核心教诲似乎成了西塞罗的模范,因为西塞罗最终也认可修辞术服务于善与真。《论演说家》明显与《斐德若》一样设立了戏剧性的场景。参看《论演说家》1.28。在西塞罗的另外两部修辞学著作《布鲁图斯》(24)与《演说家》(3-10),西塞罗也正面评价了柏拉图。西塞罗随后认识到柏拉图有关修辞学更全面和正面的教诲,这点有别于《高尔吉亚》。
[28]《论法律》1.32;《论预言》2.4;《图斯库卢姆清谈录》2.28。
[29]《论共和国》1.31-32;《论演说家》3.226;《论预言》1.4-7。
[30]《论法律》1.39;《论演说家》3.63-64;《论共和国》1.1;《图斯库卢姆清谈录》2.27-28,3.50-51;《论善恶的极限》1.23、71,2.73以下、85、117-118,3.40。
[31]《论演说家》3.65-66;《论友谊》18;《论善恶的极限》4.55、65;参看这些典型的廊下派:《学园派》2.137;《图斯库卢姆清谈录》5.103-05;《廊下派悖论》各处。
[32]《论义务》3.11以下,36以下;《论法律》1.19;《论神性》1.16。
[33]《论善恶的极限》4.46-47。西塞罗重申了廊下派区分绝对与普通(或一般)义务(《论义务》1.8),后者必须由理性来建立,换言之,这些义务都关注行动,必须显得适当(decus,见《论善恶的极限》3.58)。《论义务》就关注这些义务。“绝对”的义务似乎能够直接而清楚地理解为“应该”或者“不应该”。廊下派的“贤人”直接而又清楚地认识到这些东西。这些人全面而又广泛地理解自然,从中得出这些观点。绝对或者完美的义务就是,当人们清楚完整地发现他该干什么时追随自然的方式。道德义务按照知识的完美来转移人们的真正考虑(决定什么适当)。选择道德上的义,这是“绝对”义务最明显的例子。见《论义务》3.13-17。
[34]《论善恶的极限》4.78-79,西塞罗注意到廊下派更倾向于依赖逍遥派论“诸善”而非至善的立场,他同时也赞扬了帕奈提乌斯对廊下派的攻击,也一直看重柏拉图,同时将逍遥派挂在嘴边。之后,他说廊下派的内容本质上与老学园派或者早期逍遥派相同(5.78)。
[35]西塞罗在《论善恶的极限》4.14以下直接表明了这点。
[36]《图斯库卢姆清谈录》2.2,4.7,5.33-34;《学园派》2.114-115、120;《论发现》2.5。
[37]《论神性》3.66以下;《论预言》1.6-7,2.1;《图斯库卢姆清谈录》1.78;《论义务》1.18。
[38]《论预言》2.37、39;《学园派》2.128;《论神性》3.60;学园派的科塔在此论证说,应该揭示寓言从而保护宗教。
[39]《论演说家》1.43,2.152、160、162,3.141;《论预言》2.4;《学园派》2.19;《论善恶的极限》4.6;《图斯库卢姆清谈录》4.9,5.85。
[40]《论义务》1.6,3.33;《论法律》1.53;《论善恶的极限》2.38、68、76;《学园派》2.134。
[41]《学园派》2.107。在《论演说家》3.20-21,克拉苏斯谈到人类认识所有事物的本质和一致的困难。
[42]Subey Gwynn,S.J,《罗马教育:从西塞罗到昆体良》(Roman Education:From Cicero to Quitilian),Oxford,1926,页74。
[43]“西塞罗思想中的修辞学基础塑造了他哲学著作的整个结构”,Jerrold Seigel论证道,西塞罗立足于演说家的立场融合了哲学与修辞。Seigel抓住了西塞罗重要的方面,似乎又没有完全理解西塞罗的立场。“西塞罗联合哲学与修辞的方式错综复杂。从哲学立场来说这不牢固也不一致,但它是人道的。”见《文艺复兴时期古典主义者的修辞与哲学》(Rhetoric and Philosophy in Renaissance Humanism),Princeton,1968,页28-29。
[44]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Chicago,1953,页6。
[45]参看《功利主义》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开头。他在《论自由》的第二章提到苏格拉底与亚里士多德。
[46]Gregory Vlastos在他的作品中回顾了这个传统,参看氏著《美德与幸福》(The Virtuous and the Happy),收于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1978年2月24日,页230-231。
[47]Eva T.H.Brann,《共和国教育中的悖论》(Paradoxes of Education in a Republic),Chicage,页94。
[48]上书,页24,26以下,注4。
[49]《杰弗逊诉讼书信集》(Jefferson's Letter to Law),6月13日,1814,前书,页26。
[50]Peter Stanlis,见《柏克:作品和演说选》导言(Edmund Burke: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Garden City,NJ:Doubleday,1963,页30。
[51]“高调”因为密尔想要区分快乐,而且想用类似的幸福标准来区分快乐。在早期的《论自由》,他指出自己把利作为道德事务的标准,但是这种利“基于人类永恒探讨的旨趣”。参看Fred R.Berger的杰作《密尔的幸福观》(Mill's Concept of Happiness),Interpretation,1978,September,页95-117。
[52]此处因印刷错误,丢失一行,且作者此处标注失误,经查证,此句应该出自《论义务》,而非《论法律》,今按《论义务》补充。
[53]Stanlis,前揭。
[54]尤其参考《尼各马可伦理学》1174b15-1175a2以及1177a23-29。
[55]Alexander Pope,《论人》(Essay on Man),1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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