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两种状态:其一为静态保护,即以文字、图片、音响、实物记录保存为主要手段,旨在将这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固化,以期能够长久保存,为后人所认识。其二为动态保护,即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髓为基础,与现代音乐文化进行适当融合发展,从而对其进行教育传承或者产业研发等活态传承。
一直以来,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以音视频专辑、书籍资料等为主体构成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的静态保护居多。静态保护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较好地保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原貌。但同时静态保护也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憾,即静态保护过多地注重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过早地宣判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死亡,将其做成标本进行陈列,而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则难以起到真正的保护和传承的作用。
动态保护相对于静态保护而言,较多地注重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传承和发展,是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存在下去的保护方式,但是这种动态保护无法限制社会环境的改变,而只能通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进化”,去最大程度上适应现代社会氛围,最低程度上改变音乐本身的文化韵味与传统精髓。由此可见,动态保护的难点在于把握一个改革的尺度,难度较大,需要经过长期的尝试与探索,近些年出现的新民乐可以说就是动态保护探索的过程之一。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动态保护是不能被忽视的,只有通过动态的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能够在现代社会继续流传下去,否则未来我们就只能在博物馆里面瞻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了。
那么,动态保护除了自身的改革以外,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产业研发将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一)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数字音乐产业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艺术特性较强的音乐形态,因而如果将它作为传播内容进行产业研发,会有它自身的魅力优势,但是根据前面我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的传播学思考,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内容产业研发还是具有较大困难的。综上思考,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音乐产业研发可以遵循以下两种方式。
1.专业化数字音乐产业
这种音乐产业研发的主要受众目标是教育教学领域、科研领域以及影视音乐专业领域的人群,主要是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某种用途而进行消费。因而,我们可以用几种形式服务于这类人群:一是可以制作影音资料光盘,如音乐光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录片光盘等;二是可以建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图书馆,使之成为科研及教学使用的资料库。(www.xing528.com)
2.娱乐化数字音乐产业
由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与现代社会特征偏离较大,因而要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流通渠道,就必须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融入现代音乐元素,使其适合现代人们的娱乐化审美。但是在革新过程中,一定要注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特性的保留。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产业的联动
与其他产业进行联动开发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适合的保护和继承性产业研发方式。这是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深厚文化信息,“多维度”为一体的独有特性所决定的。例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的联动,可以在历史文化旅游景点处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唱,伴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地方民俗民风,使得人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理解和接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够丰富景区的历史文化内涵,打造景区亮点,达到双赢的效果。
另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能够与动漫或者影视产业相结合,可以建立音乐素材库,为影视音乐提供较为特殊的配音,或者指定优质音乐音响,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环境氛围能够在影视或者动漫中有所体现,从而得到整体的音乐诠释,而影视或动漫也能够根据需要得到文化意义上的升华。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在现代社会继续保留和传承下去,我们就必须要理解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濒临消失的原因,从而根据它的特性选择最为合适的传承和保护的方式。一味地记录不可能阻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远去的脚步,人为地阻止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地区的地域社会形态发展也并不现实且不人道。我们只有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中,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地域的限制,同时又营造它应有的文化气场,让这样的气场时时地包围着它,这样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不会变质和死亡,而是永远生机勃勃地活跃在我们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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