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该公约表述了其特征:“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该公约还给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范围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www.xing528.com)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护、保存、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目前,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372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8566项;大部分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形成了国家级、省市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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