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 石
七都林氏祖厅 甘峰/摄
林聪,字季聪,号见庵,蕉城七都人。父亲林观,字善甫,号梅所,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中举,历任广东程乡、江西永丰、玉山、浙江余姚四县教谕,因母老辞官回乡,“诗礼教子,清白传家”,著有《学衲集》(已佚),风格平淡冲和,主旨则不离忠孝仁义四个字。这样的家庭环境,无疑为林聪的学识养成和人格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林聪于明正统四年(1439)考中进士,明正统八年(1443),授刑科给事中。明代的六科给事中,是中央用以箝制六部的一个独立机构,有专门的办事处,人称“六科廊”。自建文帝以来,给事中定制为从七品官员,但权力很大,主要掌管抄驳奏章、谏诤建言、弹劾官员、编汰档案等等,还负责关于六部的对口监察。
明正统十四年(1449),蒙古族瓦剌部首领也先率军来犯,英宗受大宦官王振的挟制,仓促亲征,在土木堡(今河北怀来县东)大败被俘。其弟继位为代宗,次年改明景泰元年(1450)。林聪升任刑科都给事中(正七品),多次上疏抨击宦官擅政的弊端。太监金英、单增在京城作威作福,他们的家人、家奴也仗势目无法纪,夺民产,侵商税,乃至白昼杀人,有关部门不敢严办。林聪不畏强梁,勇敢揭发其奸,狠煞了一下他们的嚣张气焰,赢得正直朝臣的钦佩。
代宗曾昭告天下,他只是为了当时国家形势的需要才即位的,所以太子依旧是他哥哥英宗的儿子朱见深。明景泰三年(1452),代宗要改立他和杭妃生的才2岁的儿子朱见济为太子,下旨由吏部尚书胡濙主持廷议,形格势禁,满朝文武无论愿意的、不愿意的,到最后都签名表示赞同,唯独林聪这个小官坚持原则,没有签名。付出的代价就是被调为右春坊司直郎,一个从六品的闲职(陪侍太子读书),显然是明升暗降。内阁大学士商辂向皇帝称赞林聪遇事敢于直言,是六科监察的最佳人选,不该投闲置散,浪费人材。于是,林聪又转兼吏科都给事中。当时恰逢天灾频频发生,朝廷君臣都在认真反省,他也上了一道七八千言的《修德弭灾二十事疏》,提出正身崇德、进贤远奸、罢斋醮、汰僧道、禁占田、省工程、节京粮、实边储,慎刑狱、惜薪柴、禁私役军士、省轮班工匠、整顿衙门作风等12条建议,比较切中时弊,也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他的行政理念。对于他在职责之内的事,则努力秉公执行。为此经过询访查核,他弹劾大臣石亨、郑伦、唐兴等依势侵占民田的确凿事实,建议给予惩处,还田于民。由于林聪刚正不阿,敢于指斥权贵人物,包括御史、内阁、内侍、尚书、驸马等不少贪官佞臣因之纷纷落马,受到下狱、贬官或外放的处分,但也招来某些实力派官员的嫉恨。御史黄溥等人上奏攻讦林聪接受请托,拉帮结派,干扰吏部行政,廷议判为“专擅选(官)法”,罪当处死。幸亏内阁大学士高谷、吏部尚书胡濙极力挽救,改为贬官国子监学正(低级专职教官,正九品)。(www.xing528.com)
明景泰八年(1457)正月,代宗病重,大臣石亨、宦官曹吉祥等密谋建“不世之功”,迎立回国在南宫闲居多年的英宗,改天顺元年(1457),史称夺门之变。英宗破格超升林聪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四品)。明代督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左佥都御史是督察院六个堂上官之一,职权自然比六科都给事中更广更重得多。林聪刚上任,便受命到山东赈饥,直抵民居,给食、投药、停赋,受惠者达一百数十万人。回京复命后,升任右副都御史(三品)。明天顺四年(1460),曹吉祥嗣子曹钦动用私刑将人打死,英宗欲借此解决曹家擅权问题,曹氏父子企图兵变,被迅速镇压。而将士妄杀无辜以滥报军功,林聪紧急制止,尽力辨明冤屈。明天顺七年(1463)冬,刑部大牢有犯人自杀,几个给事中联合弹劾主司部门法规不严,管理松懈,林聪和都御史李宾都被下狱,但不久就释放了。
英宗死,宪宗继立。明成化二年(1466),江淮一带闹旱灾,林聪受命巡视后,请求朝廷漕运北方粮食和南方其他地方的粮食赈济饥民,供应粮种,获得像在山东一样大的成功。第二年,升任督察院主官右都御史(正二品)。明成化七年(1471),他巡抚大同,操练兵马,加强军备,贬退不得力的将官,次年以老病辞官回家。成化十年又被朝廷召请,任南京督察院都御史(明朝迁都北京后,仍以南京为留都,许多中央机构都有两套班子,品级一样,只是重视程度常常略有差异)。明成化十三年(1477),改任刑部尚书加太子少保。尚书虽与都御史平级,但一般仍被作为晋升性质的任命。林聪在刑部任上兢兢业业,详核大案、要案,每年为蒙冤的死囚平反不下几十成百人。由于能够识大体,秉公心,声望越来越高。明成化十八年(1482),在任上病逝,归葬宁德县,墓在今蕉城区八都镇上坂村长头山,保存完好。
林聪一生历仕英宗、代宗、宪宗三帝四朝,当了40年监察、司法官员,恪尽职守,敢于弹劾枉法之吏,敢于批评君主过失,虽然遭受两次降职、两次入狱、一次论死的处分,却能忠贞之心至老死而不改,的确难能可贵。林聪的著作《见庵文集》14卷,今已荡然无存。奏议八卷则由其孙初刻于明嘉靖十二年(1533),其二十世孙再版于1929年,现尚余61篇,内容涉及法制、吏治、外交、边防、赋役、马政、荒政等方面。除了上文已经说到的,我们还特别关注他的如下两篇奏议。
一篇是力争减免宁德民众矿税负担的疏状。宁德县境南宋时就有宝丰银矿(今属周宁县),到明代前期仍是重要官办银矿,从洪武到永乐三朝半个多世纪在这里开矿坑采银,按制定的矿税额征课,矿源逐渐枯竭,明宣德十年(1435),即英宗继位的头一年,朝廷下诏封闭矿坑,停征矿课,林聪称誉这是与民休养生息的德政。后来,浙江庆元小业主叶宗留组织私人开采,有所获利,但劳动条件恶劣,福建参政以“矿盗日炽”为由,收归官办,并大幅度提高税额,矿工乃至矿主的生计陷入困境。林聪大略在明正统八年(1443)至明正统九年(1444)上疏建议对银矿减轻税额、免除差役,以免激起民变。英宗不能采纳。明正统十二年(1447),叶宗留果然发动矿工起事,纵横闽浙赣边区,与沙县邓茂七的农民军呼应,声势浩大。明正统十三年(1448)朝廷攻杀叶宗留,余部仍在战斗。林聪再次上疏,朝廷终于在明正统十四年(1449)正月下诏免除浙江、福建的银课。现在只有林聪的第一次上疏留传下来的题为《请免宁德县除办银课外别项差办状》,见于清乾隆版《宁德县志》卷九和《林聪奏议》家藏本卷一。
另一篇是促进死刑复核程序制度化的奏疏。明初,大案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的。明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将法司现押重囚引赴承天门外,由五军都督府、六部、督察院、六科等会同审录,上报皇帝核准。明代法律规定死刑分为决不待时和监候两种(每种又各分在京与在外),对在京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几十年来无定制,明永乐十七年(1419)曾令外地死囚全部送京师复审,史称朝审。朝审的死囚,大部分不处死,因而带有缓刑、减刑的性质。朝审的结果,经刑科给事中三复奏,由皇帝核准,昭旨宣告。林聪的《乞缓重狱疏》提出,“朝廷敷德惠民,刑辟宜盛”,“今后应决重囚,俱牢固监候,秋后具奏处决。”他的《顺时行政疏》也提出,法司所问“该决重囚,乞照上年事例,俱监候秋后具奏处决”。这两道奏章列在《林聪奏议》家藏本的第一、第四疏,应为明景泰三年(1452)之前所作。我们不必说在景泰之前再没有别的臣子上过类似的奏章,我们只要说林聪“秋后决”的建议,同后来确立的朝审制的主要形式规定是一致的,明代朝审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清代秋审,保证了皇帝最高的司法核准权,既能收到镇压、震慑的效果,又能塑造朝廷恤刑德政的形象,在中外法制史上显示了它独有的特色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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