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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化学实验室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时间:2023-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根据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化学品管理法律文件。目前,化学品污染预防原则主要在于要谨慎使用化学品,并减少潜在危害。在高校实验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应对化学品进行风险管理,通过风险管理,尽可能减少或防止化学品污染的发生。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环境安全立法中,也需要重视该原则。

高校化学实验室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一、完善落实现有法律制度

化学品污染管理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危险化学品为主的法律体系,但整体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要不断完善。比如,在如何建立覆盖多领域并具有针对性的化学品法律体系方面,欧美的做法值得借鉴。

欧盟根据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化学品管理法律文件。其中涉及化学品和消费者的防护、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过程和运输安全以及物资管理等各个环节,颁布了20多部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法令,如《化学品风险评估与控制的法规》《禁止销毁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名单》等,2002年欧盟还提出了《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等。德国根据欧美的相关法令,结合本国实际,也建立了从事化学品安全测试评价的合格实验室系统,遵循《OECD化学品测试准则》《合格实验室规范原则》。除此之外,德国还颁布了多层次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危险物质法令》等。这些法律文件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一起,构成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根据,因此法律密度大是德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一大特点。

(一)丰富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决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调整的方向。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有三个:一是保护生态系统稳定,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三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化学品污染立法中也需明确立法目的,而其立法目的不仅仅局限于人体健康还要包括环境保护和预防。虽然2015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一些化学品环境保护和化学品管理,但却没有把高校实验室排放的污染物纳入规制。由于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环境标准、排放标准、各种技术等都有别于化工企业,因而国家法律对实验室化学品污染的规定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没有针对性。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明确立法目的,将实验室化学品污染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化学品污染,按照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排污量、排污标准等,才能更好地进行专门的监测和治理。

(二)完善法律原则

1.预防原则

消除污染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不产生污染,这也是环境预防的理念。风险预防原则最初是由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原西德)提出来的(Vorsorge法则)概念。1976年,原西德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并正式将风险预防理念纳入其中。之后,风险预防原则逐渐被国际环境法肯定并采用。目前,化学品污染预防原则主要在于要谨慎使用化学品,并减少潜在危害。但由于化学品具有潜在风险性,对动物人类以及环境具有潜在性的威胁。因此,在化学品管理中必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这就要求在化学品管理中合理的使用预见性政策。

因此,化学品管理中对安全性和事故风险控制的高要求,使化学品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在高校实验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应对化学品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体现预防原则的重要手段),通过风险管理,尽可能减少或防止化学品污染的发生。

2.公众参与原则

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公众参与能够很好地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促进行政部门廉政执法。在现在的很多环境法律中,公众参与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想要完全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只有信息公开才能够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使公众能够流畅的进行全过程的知情参与,使政府或其他组织做出的环境决策容易获得认同、支持和理解,也利于说服和平息反对者,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

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环境安全立法中,也需要重视该原则。高校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一般包括化学、生物或医(药)学院系,但通常高校每个院系都不会独立存在,还会有其他院系共同组成,而且高校周边有商户、居民或单位、工厂等,人群比较密集,因此每位享有环境权的人都应该参与其中。所以,公众参与原则在环保中会起到很大作用。

(三)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1.权利

高校应该有申请税费减免、贷款优惠、基金奖励、政府指导价格等权利,由于合理利用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化学品所需要的先进科学设备和材料,对高校本身来说会花费大量资金,因此高校有申请税费减免或基金奖励的权利。在许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高科技投入,鼓励企业主动添加污染防治设备、进行技术研究及项目开发,并对这些行为提供财政补贴。例如,对主动使用环保设备或保护环境的企业(包括高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般更能深入了解管理结构和成本的变化,甚至可以对一些设备或昂贵化学品提出合理建议,为价格调整提供直接的第一手资料。

2.义务

(1)安全保证义务

由于化学品的危害性不会随着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改进而消失,也不可能通过变更使用方式将其消除,简言之,化学品如果管理和使用不当,其危险性会一直存在,并处于潜在和不确定中。化学品产生的危害,有其不确定性(如外界环境因素和内在因素等),尤其是在高校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而接受所安排的实验项目及课程,不可避免地要与化学品接触。但如果由学生来承担化学品本身所带来的危害就会显失公平,这就要求在使用化学品的过程中,学校应担负安全保证责任,让学生认识化学品的潜在危害性。

(2)回收再利用义务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都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以及企业资源利用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对高校的定义在该法律中比较含糊便被排除在外,因此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环境安全中,高校、经营者、生产者都应该明确承担起回收再利用义务。

(3)信息公开义务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目前,公众不能依法了解或者查阅环境信息,无法保障自己的环境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群众的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一一落空。据此,我们应该参考美国近年来建立的化学品安全信息和场所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其规定化学品企业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风险管理计划,还要集合公众,举行公告影响分析信息仪式。经营者有义务为公众提供安全使用和措施等信息,并向群众说明企业进行的项目中,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类别、特征和危险程度,并对即将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周围群众、企业员工以及环境的安全。这表明,除了商业机密以外,化学品企业单位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高校。

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违反后的矫正机制,具有强制性,因此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律责任是法律的牙齿,能提醒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法律有效落到实处并对违反者给予威慑力。通常,企业在化学品污染事故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有三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当然,高校在实验室化学品污染事故中也应承担这些责任。

(1)刑事责任

化学品污染严重到构成犯罪的,因化学品污染事故本身的特点使其刑事处罚与一般刑事处罚有所不同。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体健康和防治化学品污染,有必要在化学品立法上对法人和个人使用化学品危害环境的刑事处罚和处罚方式做出符合现实的规定。在我国化学品污染刑事处罚除了适用双罚制以外,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一些环境刑事处罚方式,比如没收财产,解散法人等。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刑事事故中,若是个人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对于犯罪个人按照一般刑事责任追究,对于高校分情节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在环境犯罪中,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因失职而造成严重危害的且影响恶劣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样,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也可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增加对特殊主体的加重处罚原则,如对危害环境的未遂犯从重处罚,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威慑力。

(2)民事责任

我国化学品污染事故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惩罚额度不大;赔偿金额不足等。虽然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了一般化学品事故的民事赔偿方法。但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对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做出有效赔偿,且仍缺乏一些对精神赔偿特点考虑。

化学品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受到的损害往往过一段时间才显现。但在环境侵害诉讼中,法官在计算时只考虑当前受到的损失,而后续受到的损失却无从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因判的赔偿费过高而没有支付能力,未能完全赔偿的现象。因此,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是必要的,毕竟民事惩罚的目的是既要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又要充分保护受害者。除此之外,若由于高校对实验室化学品管理不善而造成直接人文环境污染的,不仅要追究加害人责任,也要追究高校的民事责任,按照情节严重性,可以采取赔款或者道歉的形式。

(3)行政责任

一般来说,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和环境的危害行为,其轻于犯罪行为,相应给予的惩罚也比较轻。行政责任方面,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也可以称为纪律处分,顾名思义,是对违法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八种处分。行政处罚则是对相应企业单位做出的惩罚,如罚款、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关闭等。这些行政责任在高校实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也应该适用,若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则可以责令停止实验室的使用,甚至撤销学校实验室的建设权。

(四)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1.高校实验室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特殊的特点,是化学品分类的基础。《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后面简称GHS)是从各国多年以来在化学品法律法规中归纳出来的一套科学的、统一标准化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对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验室化学品污染管理中,也必须要采用该制度。然而我国GHS制度的建立很晚,到2011年才正式建立,因此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日本非常重视GHS制度建设,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制度。2001年,日本为了更好地实施GHS,成立了省厅联络委员会,是世界上成立联络委员会最早的国家。日本委员会在选择成员的时候领域很广泛,既包括各相关省厅的官员专家,还包括学术工业界的相关专家,如经济产业省、环境省、总务省消防厅、农林水产省、外务省、内阁府消费者厅和GHS专家等,由他们组成小组委员会委员,日本化学工业协会、产品技术评价研究所(独立行政法人)和GHS专家(社团法人)等组成观察员团。除了成立相关委员会,日本还修订了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使其和GHS相适应,以贯彻GHS实施。(www.xing528.com)

2.购买者责任延伸制度

由于高校实验室化学品使用模式与企业略有不同,高校实验室化学品一般由学校集中购买,然后再由师生使用,因此无法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购买责任延伸制度是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借鉴,购买者既要对使用者负责,又应落实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即指购买者延伸制度,但该制度需要在国家先建立起相应设施,如在国内建立相应的回收公司,高校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才能够有效地进行回收处理。这在目前来讲有些难以实现,因此在当前情况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与购买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共同使用才可能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除此之外,落实好现有且发展比较成熟的生产者延伸制度是重要前提,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的废弃物和化学品立法中都有体现,预防废弃物污染环境,并且可以将这些废物再利用、循环使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回收,极大力度地降低废弃物污染。接下来,将阐述生产者延伸制度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的管理中的使用。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延伸制度是指在最初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生产者只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又称产品延伸责任,即生产者既要对生产过程的环境负责也要对产品使用后的污染负责。那么在高校的实验室化学品使用生产者延伸制度时,购买者(也就是学校)要在化学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承担主动督促经营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有关法律义务或者直接交给有处置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为了防止废弃物污染,充分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我国废弃物立法中已经有条文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比如,我国2004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这些法律条文都是对生产者延伸制度的一些体现。这些条款也应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过程中适用。因此,高校应尽量采购使用易于分解、降解或回收再利用的化学品以及设计使用环保的化学实验,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资源,和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化学品;高校还应积极提醒生产经营者履行对其设计、制造、进口、销售的产品,经实验使用后进行搜集、处置、再使用等义务。

3.污染物转移登记制度

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PRTR)产生的背景是由于重大化学品事故的频频发生。目前,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沿用此制度,它既是信息公开的一种体现又可以很好的控制化学品污染。在2010年重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也已经设立了化学物质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污染物转移登记制度是指对国家当前化学品名录中指定污染物排放源的转移情况进行报告和登记,并且将所获得的数据整理后向社会进行公开。污染物转移登记制度一般还要与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配合使用。排污申报制度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以及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的排污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地环境行政部门呈报其排污种类、数量、方式等”,因而高校也属于该范围。高校应该掌握并测算出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向环境排出的对人体和环境有威胁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排放量,以及实验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转移的量,定期向环境行政部门报告。

污染物转移登记制度是一项严格的化学品管理制度,以数据清单作为中心,以企业登记为核心环节,政府是控制掌握整个制度的宣传者和管理者,在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御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施行该制度的时候,行政部门必须先整理罗列出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危害或者威胁的化学品,制定好登记化学品目录清单,用法律特有的强制力,要求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品名录上报登记化学品信息,从而规制高校实验室的排污行为。

4.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了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但起步较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化学品环境突发应急制度,是化学品污染管理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要求政府具备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义务和权利,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机制及其政策调整行政体系内外相关方行为,整合应急资源,使主体间有序配合,最终有效应对化学品突发事件。如何建立并落实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和我国经济、政治等因素相关联。由于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致使化学品事故表现出突发性、危害性以及需要救援的及时性等,从而导致在采取救援措施时会有不固定性。因此,建立化学品的应急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需完善化学品的性质数据、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危险标识等信息),是完善应急管理系统的一大措施。除此之外,成立分区域和行政级别,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中心。其中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常负责指挥和协调,同时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进行应急培训工作。只有贯彻落实化学品事故应急制度,才能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突发事故中,第一时间疏散人员,拿出应急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应急计划中应急对策必须具有实际性,具有实地操作意义。其一般内容应包括:(1)计划主要内容概述,如原则、范围和基本要求;(2)应急计划区域及其概况;(3)应急组织;(4)应急设施和材料;(5)应急通信和通知;(6)应急监测、警报系统;(7)应急措施体系;(8)人员培训和演习。

5.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是实验室化学品管理体系中安全建设的第一道保障,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之一,但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在中国高校中推行得并不广泛。因此,在化学品管理尤其是实验室化学品管理中,应充分认识了解实验室安全教育的迫切性和必需性。高校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制定全面的培训内容,使实验室使用人员掌握安全技能和培养环保意识;并将掌握的理论知识和环保意识运用到实际中,做到保证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化学品环境,行使自身的责任义务。美国高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十分严格,已全面落实执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准入制度。该制度严格规定了各人员合理的安全培训;严禁没有经过实验室安全培训、未通过考试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美国高校常见的安全培训形式为集中听课培训,电子或书面材料、网络视频材料培训等。

6.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7年开始生效,其中列专章规定“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之前,我国也已经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当今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并没有进行公开,或者说该项内容并没有被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内。因而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有多少排污口,排污量如何,作为一般的公众是不能知晓的。但高校周边居民和校内学生应有权知晓这些信息,环保部门应要求高校为公众提供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的环境信息,将关于高校实验室污染的环境信息汇编成公报,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或者挂至官方网站让公众快速便捷的获得相关信息。并对公众合理申请要求获取的环境信息,给予提供和帮助。

建立健全的公众对高校实验室污染的监督机制。信息公开的定义是:“环境信息的持有者主动或者根据特定当事人的要求,主动搜集相关信息或整理自己持有的相关信息后,根据法律规定向公民或特定申请人公开的过程。”环境权本身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具有不可分性,及时有效地将环境信息公开不仅能保障公民享受环境权,而且是团体和国家履行环境权义务性的体现。在欧盟的《奥尔胡斯公约》中对环境信息做了更加宽泛的界定,即每个公众都享有在环境事务中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应因某种特殊而受到歧视。

7.风险评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美国,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一般应用于规划开发建设,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因此应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制定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使《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程序规则,以及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实用性。在当前的化学品大环境下,扩大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针对化学品污染的特性进行化学品风险评价,是势在必行的。

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包括三方面:首先应当是健康风险评估,因为环境法最终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类;其次是生态风险评估,即化学品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的评估,这一项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最后是区域风险评估,这是对处于化学品环境的这一部分区域进行划区域保护。这就要求要明确风险评估的主体和行政机关,以及要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内容和程序,最重要的是要确保风险评估具有法律效力。其实这三方面的风险评价,本质上都是将预期环境暴露浓度和生化效应进行比较研究,也就是根据已有风险标准评估化学品对人群和生态环境将会产生有害影响的潜在可能性。因为化学品风险评估的范围比较广泛,需要从化学品生产、储存、转移、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估。针对各个环节中化学品的毒性、活泼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应该做出可能造成危害及危害程度的评判。化学品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受种类繁多、性质特殊等各种因素限制,当不同化学品暴露在相同条件的环境下,其表现出的现象也有所不同,危险性也会不一样。因此,化学品风险评估信息十分重要,那么搜集并完善这些信息的主体就应该是环境行政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并督促提供化学品信息的单位或组织主动履行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二、加强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环境执法力度

环境执法也叫环境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依据现有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强制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断,从而保障群众环境权利的行政行为。在高校实验化学品污染防治的过程中,只有严格执法、依法执法,才能使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从而杜绝环境违法行为。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一些基本制度已经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条例》等相关法律中做了初步规定,因此可以作为我国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执法的依据。但目前还是有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懒政、执法不严,甚至一些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古代就有名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就是最有强制力的法律,执法不严或者执法缺失就相当于没有了用“规矩”画圆的人,这个圆依然是画不成的。因此,严格按照法律执法,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对高校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一旦有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论处,不打“友情牌”,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确保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一)丰富执法手段

在环境执法上我国有比较多的手段,但在化学品环境的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还需要丰富。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主要包括申诫、财产罚、能力罚三种;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处以人身罚。在执法手段上,由于美国在执法中重视其现实的操作性,与技术标准排污交易等手段相互结合,达到可操作效果。因此,还可以借鉴美国环境保护局在环境执法中将各种执法手段综合运用的做法,起到强而有力威慑、扼制作用,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在对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的过程中,执法部门有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出现执法,而且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本来就存在特殊性,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实验室化学品污染进行行政管理,将自己的职责以委托书和合同的形式赋予第三方一部分。这一方式既可以迅速完成执法,还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水平。除此之外,执法部门还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激励公民或学校单位积极守法。

(二)加强执法监督

对于环保部门的督查机构,其职责是要将高校化学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环境监测范围内。这就要求在实验室进行建设之初,就要将实验室污染控制工程作为一个指标,在验收、考评时必须严格依法监督。在实验室验收时,严格执行标准,各项指标达标后才能开发使用实验室。在实验室运行的过程中,还要加强污染监督,完善配套的监督措施。在发生实验室化学品污染和其他事故时,及时执法并追究责任,甚至可以对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环境保护采取负责人责任追究制,从而加强执法监督。

除了执法者要对企业单位进行执法监督,各地区还应紧跟国家政策法律步伐,尽快落实并设置最新修订的宪法新增加的监察委员会机构。这样执法者本身也需要受群众和企业单位的监督,使执法者不敢玩忽职守和随意违背法律。

(三)协调执法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环境执法的主体多部门性是我国环境法的一个特点。由于要保护的环境要素繁多,且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和需要保护的范围广泛性直接决定了环境执法是由多部门进行,从而造成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部门出现分工不明确或者规定模糊的问题,因此各有关部门的环境执法职责和管理职责需要协调统一,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现象。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中也可以效仿该制度,由各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和管理化学品环境工作,这样既避免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搡,也有效地协调了各部门间的行政执法。除此之外,还要对化学品环境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加强各部门、区域间的协调,方便各部门完成环境管理综合决策。

另外,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提高执法力度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像实验室准入制度规定的一样,环境执法者也需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因此,执法部门要组织业务培训会,重点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进行培训,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定期考核和复核,施行不合格重修或淘汰制,从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设施装备齐全的执法队伍,大大改善当前的执法现状。

三、提高高校实验室守法水平

(一)加强化学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或运用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学校本身的优势作用,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环境执法活动,强调化学品环境污染的危害和造成危害环境将受到的惩罚措施等内容。当然,政府部门也要对各高校充分宣传,加强高校实验室化学品环境保护,体现出该有的重视程度。其宣传内容主要包括让高校及共同使用环境的群众清晰的认知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环境法必须禁止的,从而提高高校以及高校实验室使用者和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为那些心存怀念的人敲响警钟。

另外,政府应当鼓励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包括高校组织成立的环境保护组织)的成立,使那些起步晚、规模小的环保组织得到快速发展,从而达到更好的宣传保护效果。在澳大利亚的迪肯大学,为了保障人员健康和安全,防治化学品污染,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且设立了校级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部由校长直接负责。每个学院或研究院由员工共同推选职业健康安全代表(Health and safety representative,HSR),参与制定和实施学院或研究院的OHS(Occupational Health & Safety)程序。配合完成实验室化学品风险管理,开展事故调查和提交风险报告,在必要的时候与上层管理者进行谈判。

(二)加强高校实验室化学品污染监督

对环境进行监督是实现群众守法的保障,这就要求管理对象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环境管理能力,尤其在一些针对性的环境管理和比较闭塞的环境问题的管理上,需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才能正确处理可能或已经存在的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更好的进行监督检测,并能弥补企业(高校)存在的缺陷。在拥有这些前提之后,还应加强对企业单位(包括高校)化学品污染的监督管理,保障高校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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