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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废弃电子产品处理法规要求

时间:2023-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的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依托,延伸拓展构成的一系列标准规范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废弃电子产品处理法规要求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的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依托,延伸拓展构成的一系列标准规范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禁止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制度、基金制度、行业规划制度、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明确了政府主要从4个方面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工艺、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详细规定了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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