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全国扫盲教育协调机构重建,组成单位有国家教委、中宣部等十余个,协调小组由国家教委牵头,具体工作由成人教育司负责,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扫盲教育的宏观指导,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扫盲;协调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团体共同参与扫盲工作;定期检查、了解扫盲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推动扫盲工作;表彰扫盲先进单位和个人。甘肃省在同年2月成立“甘肃省扫除文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1991年5月,甘肃省教委制定下发了《甘肃省基本扫除文盲单位验收暂行办法》。对基本扫除文盲标准、验收程序、验收结果评定作了具体规定。
1992年,国家教委下发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到20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中的文盲率降到5%。同年5月,国务院对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重新修订,突出了功能性扫盲。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乡验村、县验乡、省市验县、国家教委抽查的扫盲工作验收办法和制度正式形成。同年6月甘肃省下发了《甘肃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考核验收办法》,对扫盲标准,评估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1993年8月,甘肃省政府发出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扫除文盲步伐的通知》,通知指出“我省到本世纪末除了个别民族县、特困县外,其他县、市、区都要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扫除文盲工作重要型的认识,认真落实扫盲工作规划,加快扫盲工作步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扫盲工作条件,实行农科教结合,巩固和提高扫盲成果。
1994年3月,甘肃省政府对扫除文盲的华亭县等9 县(区)给予表彰奖励。提出:“省上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与基本扫除文盲同步进行、同时验收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高标准扫除文盲同时进行、同时验收的制度,二者均不单项验收。”扫盲教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和学习技术知识相结合,以及普及初等教育不验收、扫盲工作就不能验收,乡镇、行政村必须建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作为脱盲后继续教育阵地等规定,使普初、扫盲、扫盲后继续教育环环相扣。普及初等教育,就是要堵住新文盲产生的渠道;建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对脱盲后的农民进行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开展脱盲后巩固提高工作,避免复盲。当年,甘肃省提出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相结合,两项工作同部署、同进行、同验收。自此,教育词汇中出现了“两基”一词。
1994年9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90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要求“把扫除妇女文盲、少数民族地区文盲以及贫困、边远地区文盲工作作为重点”。(www.xing528.com)
1994年10月,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明确规定“把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90年代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并对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做了明确规定。同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报告制度的通知》,加强了扫盲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2002年,教育部、中宣部等12 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提出“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杜绝新生文盲的产生,扫除现有文盲与使扫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2002年,教育部还制定了《扫盲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体现了扫盲教育的科学化进程和扫盲教育观念的更新与进步。甘肃省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认真开展扫盲教育工作,在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时,将二者紧密结合,既解决了学龄儿童受教育的问题,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又大力扫除了现有的文盲。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减少“复盲者”。同时,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将成人教育教育、扫盲教育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共同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 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5 号)明确了“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的指导思想,要求“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紧密结合起来”,表明中国对功能性扫盲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开始有条件地向功能性扫盲转移。
2002年9月,教育部等12 部门颁发的《关于“十五”期间扫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全国各地将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一样被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从而确保了扫盲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战略地位。这为民族扫盲教育工作提供了法理依据。
2002年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教育厅等11 部门《关于甘肃“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扫盲后继续教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不动摇,以抓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攻坚为突破口,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妇女扫盲教育工作,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要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配备扫盲专职人员、设立扫盲专项经费,努力提高扫盲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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