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发展和国民素质提高的奠基工程,是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政策的推行,对国民素质的提高,建设文明、民主的现代化强国有着深远的意义。为此,国家和甘肃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共同构成了甘肃省义务教育公共政策体系,对甘肃省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1986年4月,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提出:“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06年6月,国家又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形势,对《义务教育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1991年3月,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林、牧、渔业个体专业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户,由乡(镇)在每年按上年人均收入提留的2.3%统筹费中,划出1.3%作为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户征收教育费附加,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991年6月,甘肃省政府下发了《甘肃省“八五”期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区域规划》。计划“八五”期间16 个县(市、区)基本普及初等教育,13 个县(市、区)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1年10月,甘肃省人大通过关于进一步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决议,从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增强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的体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1年11月,甘肃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发展幼特、充实小学、加强初中、控制高中”的基础教育工作方针,加快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伐。
1992年8月,甘肃省政府颁布《甘肃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督导的范围就是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1992年8月,甘肃省政府颁布《甘肃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1992年10月,中国政府提出:“到本世纪(20 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1992年甘肃省制定实施了《关于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意见》,规定义务教育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增加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为办学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1993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详细规定和描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所采取的具体行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到2000年中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一目标。
1993年12月,甘肃省政府制定实施了《甘肃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及评估奖励办法》,从制定标准的目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及标准、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及标准、评估的指导思想、评估的指导原则、省、地(州、市)抽评、对普及义务教育县(市、区)的表彰奖励等十个方面做了规定。对甘肃省各市(县、区)“普九”工作制订了评估标准,建立了激励机制。
1994年,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在90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强调义务教育以地方办学为主、多渠道办学的原则,办学形式上倡导“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在中小学校舍建设中,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实行国家、社会、个人多渠道投资的体系,逐步建立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义务教育应以地方办学为主。
1996年是实施“九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展开“普九”攻坚战的第一年。1996年3月,甘肃省教委制定了《甘肃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表》,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具体分解,增强了评估验收的操作性和准确性。同年10月,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中央补助甘肃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基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999年初,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层次和形式的教育与培训;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百分之十一左右;瞄准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加强科学研究并使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做贡献;深化改革,建立起教育新体制的基本框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到2010年,在全面实现“两基”目标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国人口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入学率接近百分之十五,若干所高校和一批重点学科进入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以及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国务院于1999年6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甘肃省于同年10月召开了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甘肃省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甘肃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意见,提出改革教学模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一支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努力增加投入,全社会共同努力等措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www.xing528.com)
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甘肃省实现“普初”的县(市、区)达到81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94%;全省“普九”县(市、区)达到58 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57.47%。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要求“以县为主来统筹管理全县的义务教育”。该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实行了16年之久的“以乡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彻底结束。同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扶贫办联合发文要求力争对贫困生实现免学费、免杂费、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 农村税费改革的启动将中国农村社会带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代,我国义务教育随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轨道。
2001年8月,甘肃省政府召开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讨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研究部署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
2002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强调“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农村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会前,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决定》确立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地位,明确了加快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深化农村教育改革的措施,要求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对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通过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2003年3月,甘肃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2003—2010年“两基”规划》,对全省的“普九”工作作了全面规划和部署。2003年11月,甘肃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民族地区“两基”进程,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分析了西部地区“普九”的形势和挑战,确定了西部地区“普九”攻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西部地区“普九”攻坚的主要政策措施,对西部地区“普九”攻坚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4年1月,甘肃省政府召开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强调:加快推进“两基”攻坚,大力巩固“两基”成果。
2004年4月,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甘肃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提出了要求。
2004年4月,甘肃省政府印发《甘肃省“两基”攻坚实施计划(2004—2007年)》。对全省“两基”攻坚工作从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及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4年9月,甘肃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其目的在于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推进工作,促进发展。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提出“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人民教育国家办”成为这一阶段最鲜明的时代强音和政策特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建立和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和州、市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义务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需要。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村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基本单位,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继续发挥行政村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市、区)统一管理和发放,把义务教育管理的重心由乡镇移至县级政府,实现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人民教育政府办”的历史性转折。
2005年,甘肃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及时下拨中央下达的免费教科书资金2.18 亿元,“两免一补”工作使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受益学生达到150 万,基本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2006年1月,甘肃省政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普九”成果,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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