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来,各地积极贯彻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征收力度逐年加大,管理逐步完善。
1.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各地水资源费的征收主要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收费。地表水主要对从河道、湖泊、水库取水的用水户进行征收。地下水主要是对自备水井取水的企业进行征收。对具体用水户,各地根据具体实际规定了不同的减免办法。广东省规定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以及单站装机容量100kW以下水电站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各省对农业灌溉暂不征收。
在征收标准上,东部地区标准较高,南部丰水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标准较低。山东省地表水平均标准为0.6元/m3,广东省地表水平均约为0.02元/m3,重庆市地表水平均约为0.07元/m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表水平均约为0.04元/m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表1。
表1 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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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资源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随着全社会对水资源认识的提高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加强,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年递增。辽宁省2002年征收1.35亿元,2003年征收1.79亿元,2004年征收1.95亿元。广东省2001年征收1.15亿元,2002年征收1.42亿元,2003年征收1.38亿元,2004年征收1.66亿元。陕西省2005年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后,确立了三步走的征收计划,计划2005~2006年征收2.7亿元,2007年征收3.9亿元,2008年征收5.1亿元。目前,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年均超过2亿元的有山东省、广东省,年均超过1亿元的有辽宁省,年均5000万元以下的有福建省、湖南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查、规划、保护、节水;山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等方面。湖南省2005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水资源公报编制、水功能区划、取水许可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务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等方面。山东省水资源费的85%用于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15%用于水资源综合考察、规划、监测、保护以及节水技术研究、推广等方面。
3.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
各地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采取税务部门代收的方式,湖南省规定由银行部门代收。具体操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取水量向用水户发出《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用水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的税务部门或银行缴纳水资源费。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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