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类管理
(1)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
(2)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的。
(3)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2.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型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沙土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分级审批
(1)环保部负责审批。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③由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①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②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③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后评价
后评价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方法与制度。
(1)后评价的条件。
①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主要专题,如工程分析、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等进行后评价,并针对原有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重要错误和漏项等提出建议,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
②评估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www.xing528.com)
(2)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①环评报告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回顾。
②工程分析的后评价。
③环境现状、区域污染源及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后评价。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选择的环境要素后评价。
⑤环境影响预测的后评价。
⑥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后评价。
⑦公众意见调查。
⑧环境管理与监测后评价。
⑨后评价结论。
5.几个时间点
1970年1月1日,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正式实施,首次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中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
2008年9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颁布。
2016年4月14日,环保部发布《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指导意见》提出,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检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2017年6月29日,环保部发布了2017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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