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的概念
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
在环保法中,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在环境评价中,环境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环境,即人类环境,是围绕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2.环境系统的概念
环境系统是指围绕人群的各种环境因素构成的整体,这里所说的环境因素,包括生物和非生物因素。
(1)整体性。一定时空中的环境因素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交流等多种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
(2)动态性。环境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一直处在演变的过程中,其组成和结构是不断变化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就是环境系统在人类活动作用下发生不良变化的结果。
(3)稳定性。环境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环境要素的概念
环境要素(也称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
环境要素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非生物要素和生物要素四类。
4.环境质量的概念
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环境质量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说明和评定。
环境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综合整治等提供依据,同时也是为了比较各地区所受污染的程度。
5.环境容量的概念
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区域,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结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目前多指在人类生产和自然生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地区的某一种环境要素中某种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环境容量的分类:大气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容量、生物环境容量、人口环境容量、城市环境容量等。
6.环境影响的概念
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环境影响是由造成环境影响的源和受影响的环境两方面构成的。环境影响的分类如下。
(1)按影响来源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
(2)按影响效果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3)按影响性质分为:可恢复影响和不可恢复影响;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地区、区域影响或国家和全球影响;建设阶段影响和运行阶段影响。
7.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部门。
(2)跟踪监测的目的:能够发现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①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②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③按环境质量评价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
8.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①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②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③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④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⑤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9.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原则(www.xing528.com)
针对性、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
10.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
环境保护单行法类型: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其他类的法律。
11.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类型有两类:一类是为了执行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另外一类是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某些尚无相应单行法律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或办法。
12.环境标准的概念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13.环境标准的分类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分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4.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有3级5类。
(1)国家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5类。
(2)地方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保护部标准。
15.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舶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需报送国务院批准。
16.环境标准的关系
(1)地方环境标准要严于国家环境标准,且地方环境标准优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1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规划环评概念: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综合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规划环评技术原则: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早期介入原则;整体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3)规划环评分类: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4)综合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求编写规划实施后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于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用“篇章”的形式;对于一些重要性较弱、实施后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规划,可以用“说明”或者“专项说明”。
(5)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对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专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指导性专项规划以外的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6)规划环评组织者:谁组织编制规划,谁负责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规划环评评价者: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
(8)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效益。
18.跟踪评价
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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