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环保部提出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本篇就如何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环评单位经营安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供广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广大环评从业人员参考。
环评机构业务范畴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管家、排污许可申请、生态红线保护、科研项目承接。下面重点介绍开展生态红线保护业务。
生态红线保护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保护、补偿、转型三个方面。
首先,严格管控是生态红线保护的底线。以编制年度保护方案的形式确定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严把审批关,着重关注涉及生态红线的建设项目,对于违反红线管控要求、损害区域主体功能的项目一律拒批。其次,生态补偿是生态红线保护的基石。最后,绿色发展是生态红线保护的方向。
(一)环境咨询业在生态红线保护工作中的业务
(1)某地年度生态保护方案。
(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3)生态修复保护综合服务模式:重金属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管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裸露土地复绿、植树造林、流域治理等;覆盖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景观设计维护等环节的服务链。
(二)关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内容
1.不触及
不触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2.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审查内容的项目不能承接
环评文件审批中的重点审查内容是审查是否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称“7+2”原则)。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水利、渔业、军队等)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和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环保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4]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的相关要求(分析是否全面到位,措施是否有效得当,如化学品库围堰、事故消防应急缓冲池等)。
(8)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环保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9)报告书审查中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①项目选址与项目总图布置和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敏感点),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以及环境安全防护范围(包络线图)。
②主要产品、装置的规模及产品方案的选择和确定。
③排放废水、废气的区域环境容量及总量控制要求,要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
④报告书审批登记表中台帐统计信息填写是否合理。
3.“十不批”项目不能承接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www.xing528.com)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制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4.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不能承接
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十五小”)以及国家经贸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五小”企业。
“十五小”具体如下。
(1)小造纸:现有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厂。
(2)小制革: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年产1000t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t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
(4)土法炼砷:采用地坑或坩埚炉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t以下的企业。
(5)土法炼汞:采用土铁埚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法炼汞,现年产汞10t以下的企业。
(6)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法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t以下的企业。
(7)土法炼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型石油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8)土法选金: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贡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企业。
(9)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需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0)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①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12)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3)土法生产发射性铀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4)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炼焦的企业。
(15)土法炼硫:采用“天地罐”“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新五小”具体如下。
(1)小钢铁: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的小轧钢厂,100m3以下(含)高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5t(含)转炉。
(2)小水泥:窑径小于2m(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m(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3)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4)小玻璃:平板魄力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5)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艺生产落后产品、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一般能耗高、生产能力低(年产能力在2万吨以下)。
5.“区域限批”地区、“企业集团限批”项目不能承接
“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违反环评法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
“区域限批”是以解决区域严重环境问题为切入点,从根本上推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走出低水平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采用区域和行业限批政策,就是希望能更有效地督促地方政府和行业集团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完成节能降耗目标。
“区域限批”地区、“企业集团限批”的项目不能承揽环评业务,必须解除限批禁令后方能承揽业务。
6.小、散乱、污企业不能承接
小: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
散乱: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
污:超标排放污的企业。
7.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要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有重大变动的要重新报批。
8.具体问题灵活处理,发挥环评作用
当前,有相当多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满足行业准入条件。对于此类环评项目要客观地如实评价,给企业指出办法,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满足环评审批原则,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如果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只能按政策规定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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