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活动”与“音乐实践活动”两个词语,在真实的教育情景中经常混用,教育者们似乎也没想过二者之间是否需要进行清楚的区分。二者在使用上来看,虽没有什么具体界线,但在使用的人群上来看,却似乎大有不同。音乐活动多是一些从事普通学校音乐教育的音乐老师在课程方法研究领域的论述,针对现实问题;而音乐实践则多出现在一些纯理论的文章当中,是纯理论领域的阐述,针对音乐教育的上层教育思想。前者多是对音乐教学过程的描述,而后者则是对教学情境的注重。单从字面上来看,音乐实践活动中“实践”一词包含有面向社会的意思,而“音乐活动”一词要宽泛一些,似乎包涵了实践的和非实践的一切活动。
当今的教育者,尤其是从事普通学校音乐教育的音乐课教师们,发现了音乐活动较之传统课堂音乐教育的优越性,并开始对这方面的教学经验进行描述和总结。这种现象在音乐教育界十分普遍,但是要把握住音乐活动这一事物的规律,我们还将从理论上对其进行科学的解释和分析,认清其本质和规律,才能科学地运用。据分析可知,在不同的应用领域“音乐活动”一词的含义都不尽相同,可见这一槪念之下必定还能进行细分。
(二)音乐实践活动概念界定的理论支撑
中国目前的音乐教育,尤其是在普通高校素质教育领域,一直以“审美教育”为主要任务,音乐欣赏成了高校音乐教育中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内容,这得益于音乐审美教育哲学在我国教育界的传承。
总的来说,教育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于社会的需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这种需求不断更新,对于如何运用教学规律,就不仅要遵循教育学的基本原理,还要弄清作为教育载体或手段的“音乐”自身的特点。只有基于社会需求、教育规律和音乐自身特点来研究的音乐素质教育方法,才不会在实践中迷失方向。因此,对于音乐实践活动的教育意义问题,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音乐教育界的审美与实践
形式主义者并不否认音乐作品中包含着对形式以外的世界的参照。但是,音乐作品被看作是音乐的本质,而审美的聆听就意味着只能关注其音乐结构或美学的品质,与音乐作品的社会生产语境没有关系。就像是在绘画艺术中一样,“真正理解绘画的人,绝对不会重视画的主题,所看的全都取决于该主题是如何被表现的”。也就是说,他们不管音乐作品表达的内容,只管音乐作品如何表现内容,即只注重音乐形式的规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音乐教育哲学认为:首先是审美即感知。对于音乐来说,就是欣赏。然后是只有欣赏者对音乐形式规律上的解读,才能称得上是音乐的解读,是审美的;那些在音乐欣赏中产生的思想性、文化性的思考则被认为是非音乐的。
审美的教育哲学基于一个认识前提:雷默认为“音乐教育的基本性质和价值是由艺术的本质和价值决定的,其他重要的决定因素,诸如儿童经过的成长阶段,教育在我们社会中的功能,以及教师教和学生学的很多方式,没有区别的适用于学校的所有课程”。而音乐教育最深刻的价值就是通过丰富人的感觉体验,来丰富他们的生活质量。这就使音乐教育观念偏向音乐规律而忽视了教育中学生主体的因素。从而认为“美感教育”是音乐给予学生全部的也是最能体现音乐本质的教育目标。因此这种审美教育的原则被定义为:①采用真正有表现力的音乐;②让学生从整体上体验音乐;③帮助学生增加对音乐要素的敏感;④要用适当的词来描述音乐而不是“解释”音乐。
这种音乐教育非常适应当时传统的课堂教育方式,简单又易于推行,很快就在美国教育界引起了变革性的反响。这正是雷默建立“审美的音乐教育哲学”的目的——为当时摇摇欲坠的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地位,寻找价值支撑。很快,“审美”之风也吹到了中国,中国教育界认识到了音乐教育的审美特性、情感特性,新的音乐课程标准认同他的教育原则,甚至连重要的国家领导人都开始倡导大学生提高对经典音乐的欣赏能力。音乐教育的意义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音乐在普通教育领域的功用仅限于“审美”。
2.音乐实践活动的根本特性(www.xing528.com)
为了将音乐本质的研究放归于社会视角中来,埃利奥特首先肯定,音乐是一种人类实践活动。这种音乐活动至少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音乐的创作者;
第二,正在进行的创造也就是音乐;
第三,音乐创造出来的东西也就是表演、即兴表演和其他听得见的音乐活动;
第四,音乐创作者在音乐表演时的完整语境。
埃利奥特认为,音乐实践应该是两个有目的的人类活动(音乐创造和音乐聆听)的交织形式。只有面向社会并为了某种实践的目的而组织的音乐活动才能叫作音乐实践。
同时,“社会情境性”是音乐实践活动区别于其他音乐活动(音乐审美活动)的主要特性。而这一特性又依赖于两个因素:从哲学上对实践的定义来看作为实践概念下的具体类别的音乐实践活动也应该体现出实践的社会性特点,而表现在具体的音乐实践活动中就是要将音乐活动中的创作或是表演者(表演者同时也可以是创作者)与欣赏者分属于不同的个体,也就是音乐活动应该是群体性的活动,否则就有可能失去社会性。音乐实践活动的组织必须以一个符合组织或个体的现实需要的目的来引领,也就是说活动的目的不能脱离现实需要。
从音乐美学上看音乐活动包括创作、表演和欣赏三个基本环节,但也没有从定义上说音乐活动就是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和音乐欣赏。埃利奥特认为音乐的本质应该是实践的,是一种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场景下音乐制作者针对当时的需要而做出的音乐的表演(或即兴表演)。这种场景必须是由两个有目的的活动(音乐制造活动和音乐聆听活动)交织的形式构成。单独的创作、单独的演奏和单独的欣赏都不能认为是实践的,这样我们了解的雷默的“审美的聆听”的形式就不具备音乐实践活动的特征。从音乐聆听的本质上来看,人们认识到音乐中的情绪和事件,并非缘于音乐形式中的高低快慢,而是缘于人类在现实生活中积累下来的对各种情绪和事件中声响特征的辨别力。如若真是这样,那么一个不具备某种情绪音响特征经验的人是不能光从音乐形式上来理解音乐的。也就是纯客观的,不包含人的思想意识的音乐将不能称为音乐,也就不可谓艺术。
音乐的表情作用其实是人类赋予的,它依赖于人类对音乐的“理解”,而这样的理解,来源于人类对生活中点点滴滴的理解,因此,对于音乐的审美是人类将自我体验赋予音乐的过程,是一种思想过程,属于意识认知活动,虽然这种认知来源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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