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禮家以綱常爲禮之大體考論
近代以來的名教危機對《禮經》(即《儀禮》)研究産生了深刻影响。曹元弼的《禮經學》即是在此種社會背景下産生的。曹氏也是近代以來唯一真正從禮學本身剖析綱常名教與《禮經》關係的學者。因此,我们必須對其學説加以探析,辨其得失。
曹元弼(1867—1954),字叔彦,號師鄭、毅齋。光緒十年甲午科二甲進士。兩湖總督張之洞創辦存古學堂,聘曹氏为經學總教,又聘其主講於兩湖書院。[4]其《禮經學》即應張之洞之要求而編纂,其書之體例亦为張氏所訂,故曹氏受南皮之影响极深。[5]
曹氏鑒於俗儒鄙夫嗜利忘義,昧於綱常,終致清季外侮日甚,而邪説詖行横行無忌,乃至犯上作亂、非聖無法,故作《原道》以振綱常。氏謂:
三綱五倫,王政之始,聖教之本,易知易能,極萬世之變易而歸於不易,此易之大義也。三綱五常,禮之大體。有父子則有慈孝,而冠禮、喪禮、祭禮行焉。有君臣則有仁敬忠順,而覲禮、聘禮行焉。有夫婦則有廉耻貞信,而昏禮行焉。有兄弟則有友恭弟長,而鄉飲酒、鄉射之禮行焉。有朋友則有忠信辭讓,而士相見之禮行焉。禮之所尊,尊其義。親親、尊尊、長長、賢賢、男女有别,則四海之内合敬同愛,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盡矣。此禮之大義也。[6]
曹氏以三綱五常(五倫)为禮之大體,且認为《儀禮》諸篇正为規範五倫而設,最後又轉而論親親、尊尊等五者,以为收束。親親等五者,容後文詳論。兹先考其以《儀禮》諸篇對應五倫之説的由來,以見其得失。
竊謂曹氏此説本諸凌廷堪。凌廷堪以人性本善,禮为復性之具,而其所謂禮不外乎五倫。《復禮上》云:
夫人之所受於天地者性也,性之所固有者善也,所以復其善者學也,所以貫其學者禮也。是故聖人之道,一禮而已矣。《孟子》曰:契爲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别,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此五者,皆吾性之所固有者也。聖人知其然也,因父子之道而制爲士冠之禮,因君臣之道而制爲聘覲之禮,因夫婦之道而制爲士昏之禮,因長幼之道而制爲鄉飲酒之禮,因朋友之道而制爲士相見之禮。自元子以至於庶人,少而習焉,長而安焉。禮之外,别無所謂學也。[7]
凌氏本孟子五倫之説,將《儀禮》所載禮儀與五倫相對應。其説乃點竄七十子之説而成。《禮記·經解》云:
故朝覲之禮,所以明君臣之義也。聘問之禮,所以使諸侯相尊敬也。喪祭之禮,所以明臣子之恩也。鄉飲酒之禮,所以明長幼之序也。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别也。[8]
《大戴禮記·盛德》中所述喪祭之禮、朝聘之禮、鄉飲酒之禮、昏禮享聘之功能與《礼记·經解》大致相同。[9]《礼记·經解》中將朝覲、聘問分論,其功能截然不同。其後文云:“聘、覲之禮廢,則君臣之位失,諸侯之行惡,而倍畔侵陵之敗起矣。”[10]雖然聘、覲合論,仍含兩層義藴:君臣之位失、倍畔指覲禮失;諸侯之行惡、侵陵指聘禮失。《大戴礼记·盛德》中亦聘、覲合論,然述其功能为“所以明義”,并未限於君臣之義。凌廷堪乃渾淪言之,統謂聘覲成君臣之道,顢頇之至。夫聘既是諸侯相尊敬,分明为賓禮,如何是君臣之道?又《礼记·經解》中以喪、祭明臣子之恩,則包括君臣、父子兩倫,而凌氏以“士冠明父子之道”代之。《礼记·經解》中未論及朋友,凌氏以“士相見明朋友之道”凑泊。《禮記·雜記下》云:“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鄭君注云:“相見,嘗執摯相見也。”[11]則相見者未必是朋友,非朋友亦未必不相見。此禮有明文而悍然悖之。其穿穴古説,破碎禮家舊誼,一至於此。[12]凌氏所論,貌似與先儒無異,其實不能合若符契。語曰: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其此之謂乎?至於其篇中譏宋儒为釋氏之學,謂“聖人之學禮也,不云理也”[13]“聖人不求諸理而求諸禮,蓋求諸理必至於師心,求諸禮始可以復性也”[14]云云,則又非僅毫釐之差,而顯悖古儒精義。自郭店竹簡出,此論已不攻自破。蓋程朱之説與思孟所論,實無二致,心性論乃儒家固有之命題,并非襲取釋氏之學。
曹氏於凌氏之説又略加損益,在父子之倫下增加喪禮、祭禮(本《禮記》),此優於凌氏。凌氏之長幼,曹氏替换成兄弟,而在此倫下增加《鄉射禮》。只要稍通《儀禮》即可知謂《鄉飲酒》明長幼之序可,謂《鄉飲酒》《鄉射禮》为明兄弟之倫,絶不可。此又是曹氏遜於凌氏之處。至於聘覲、朋友,則沿襲凌氏謬説。如是,以禮家舊誼衡之,其無誤者唯有夫婦昏禮一條而已。曹氏於前人之説,不加辨析,貿然襲用,渾淪顢頇,如是焉得謂为深通《禮經》之義。
凌氏又略舉《儀禮》中的儀文證成其説,云:
是故,知父子之當親也,則爲醴醮祝字之文以達焉,其禮非士冠可賅也,而於士冠焉始之。知君臣之當義也,則爲堂廉拜稽之文以達焉,其禮非聘覲可賅也,而於聘覲焉始之。知夫婦之當别也,則爲笄次帨鞶之文以達焉,其禮非士昏可賅也,而於士昏焉始之。知長幼之當叙也,則爲盥洗酬酢之文以達焉,其禮非鄉飲酒可賅也,而於鄉飲酒焉始之。知朋友之當信也,則爲雉腒奠授之文以達焉,其禮非士相見可賅也,而於士相見焉始之。[15]
此段文字尤为似是而非。士冠之醴醮,乃以賓禮待子,如何为達父子之親?堂廉拜稽固君臣之義之一證,然相對於聘覲禮節來説只是小儀,以此为證,豈非以指戴冠,大小不稱?且聘覲合論本已不當。笄次帨鞶,乃容飾之小者,不徒於昏禮为然,以此證男女之别,何異今日以髮之長短别男女,其見褊狹乃至於此。盥洗酬酢、雉腒奠授,皆是賓主之禮,何以證長幼有叙、朋友有信?有清諸巨公於凌氏之學推崇備至,後世學人又從而为之稱譽不休,不意其見識乃如此。凡此種種説法,曹氏皆未取。
曹氏的《禮經學》開篇即揭橥綱常为禮之大體,然其叙述策略較《原道》則略加調整。氏謂:
《易》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禮記·大傳》曰:“尊尊也,親親也,長長也,男女有别,此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中庸》曰:“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天下之達道五: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論語》曰:“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先儒以所因爲三綱五常。然則禮之大體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賢賢、曰男女有别。此五者,五倫之道,而統之以三綱:曰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長長統於親親,賢賢統於尊尊。三者以爲之經,五者以爲之緯;五者以爲之經,冠昏、喪祭、聘覲、射鄉以爲之緯;冠昏、喪祭、聘覲、射鄉以爲之經,服物、采章、節文、等殺以爲之緯。本末終始,同條共貫,須臾不可離也,一物不可繆也。今順考經文,明揭要領,俾學者知禮之所尊,尊其義。三代之學皆所以明人倫,天經、地義、民行,得之者生,失之者死;爲之者人,捨之者禽獸。知者知此,仁者體此,勇者强此,政者正此,刑者型此,樂者樂此,聖人之所以作君作師,生民之所以相生相養,皆由此道出也。[16]
曹氏牽合《礼记·大傳》之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别與《中庸》之尊賢(改为賢賢),组成五項,以代替五倫來論禮。其中,長長統於親親,賢賢統於尊尊,則《礼记·大傳》之親親、尊尊、男女有别即對應父为子綱、君为臣綱、夫为妻綱。此即五倫統攝於三綱。三綱为經,五常为緯;五常为經,而冠昏、喪祭、聘覲、射鄉以为緯。故禮之要義在明人倫。曹氏編撰《禮經學》之目的,在於使學者掌握禮之要領、大義。曹氏此種做法(不直接以五倫分析《儀禮》,而为五倫覓一替身來論)秉自張之洞,而又受邵懿辰之啓發。
張氏的《勸學篇·明綱篇》云:
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此《白虎通》引《禮緯》之説也,董子所謂“道之大原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之義本之。《論語》“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注:“所因,謂三綱五常。”此《集解》馬融之説也,朱子《集注》引之。《禮記·大傳》:“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五倫之要,百行之原,相傳數千年更無異義,聖人所以爲聖人,中國所以爲中國,實在於此。故知君臣之綱,則民權之説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綱,則父子同罪、免喪廢祀之説不可行也;知夫婦之綱,則男女平權之説不可行也。[17]
張氏似以《礼记·大傳》之“親親”等四者當五倫,而未明言。張氏之所以将親親四者擬五倫,不過是因为經文有“不得變革”與“道亦不變合”之語,就妄加牽連。至曹氏則又補以《中庸》之“尊賢”,为修辭一致起見,改为“賢賢”。這樣就组成五項足以與五倫對應。此可以看作曹氏對張氏觀點之補充、完善。至於民權、父子同罪、男女平權等等,皆當時甚囂塵上之論,而为維新派諸子所主者。如譚嗣同的《仁學》謂:
嗟乎!以名爲教,則其教已爲實之賓,而决非實也。又况名者,由人創造,上以制其下,而下不能不奉之,則數千年來,三綱五倫之慘禍烈毒,由是酷焉矣。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軛民,父以名壓子,夫以名困妻,兄弟朋友各挾一名以相抗拒,而仁尚有少存焉者得乎?[18]
以三綱五倫为慘禍烈毒,無怪乎其《自叙》乃欲“衝决倫常之網羅”[19]。譚氏認为五倫中,唯有朋友一倫於人生最無弊而有益,并認为朋友一倫將为其餘四倫的圭臬。四倫以朋友之道貫之,則其餘四倫可廢。南皮之所以如此强烈主張綱常名教,實是因为對當時之社會思潮之反动。我们不難推測,曹氏編纂《禮經學》時,南皮不僅为之定體例,而且嘗與之標宗旨。
曹氏自然認同南皮所定之宗旨,其所要做的就是为之尋求經文的證據。邵懿辰之説,恰为其由親親等論禮提供了啓示。邵氏的《禮經通論·論十七篇當從大戴之次本無闕佚》中云:
夫傳曰: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所謂可得變革者,《周官》是也。不可得變革者,《禮經》是也。冠昏,所以别男女也。喪祭,所以親親也。射鄉,所以長長也。朝聘,所以尊尊也。而《喪服》一篇兼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别,賅上治、下治、旁治,并及族黨異姓之親,而人治之大無不舉矣。故曰:禮經紀人倫而長於行。十六篇以紀人倫也,《喪服》以經人倫也。[20]
邵氏所謂的“傳”,即《禮記》之《大傳》。邵氏純以《礼记·大傳》之四者論禮,并與《儀禮》之篇章對應,而未將親親四者與五倫糾纏。曹氏加以補充而为五者,且使之與五倫相附麗。邵氏以《喪服》兼具親親等而經人倫,为曹氏所承(見後文)。邵氏所謂“禮經紀人倫而長於行”,为《史記·太史公自序》中語。邵氏已覺十六篇、《喪服》與五倫的關係頗不同,故謂《喪服》經人倫,而十六篇紀人倫。“經”相對於“紀”而言,則相當於“綱”。於羅網,大繩为綱,小繩为紀。[21]以《喪服》經人倫,即以《喪服》为人倫之總匯。十六篇則各明人倫之一部分,故为紀。邵氏僅粗謂“冠昏所以别男女”[22]等,而未詳論。至曹氏,他一一坐實,其間遞嬗之蹟,极为顯豁。
曹氏與近代其他思想家最大之不同,即在於不空談綱常,而“順考經文”,將綱常之義理結構與經文對應,亦即考量《儀禮》儀節背後之綱常思想。故曹氏分析《儀禮》諸篇之人倫属性云:
凡經十七篇,親親之禮八:嘉禮二,曰《士冠禮》。冠禮明父子之親。曰《士昏禮》。昏禮自親迎以下,明夫婦之義,凡分兩大節:曰夫婦之禮,曰婦事舅姑之禮,皆親親也。凶禮三,曰《士喪禮》,曰《既夕禮》,曰《士虞禮》。吉禮三,曰《特牲饋食禮》,曰《少牢饋食禮》,曰《有司徹》。喪、祭皆明父子之恩。
尊尊之禮五:嘉禮三,曰《燕禮》,曰《大射儀》,曰《公食大夫禮》。賓禮二,曰《聘禮》,曰《覲禮》。燕、射,君與臣行禮;聘、食,主國之君與使臣行禮;覲,諸侯與天子行禮,皆所以明君臣之義,尊尊也。
長長之禮二,皆嘉禮,曰《鄉飲酒禮》,曰《鄉射禮》。《鄉飲酒禮》《鄉射》立三賓及旅酬,少長以齒,終於沃洗者,弟長無遺,皆明長幼之序。又黨正飲酒,正齒位,亦名鄉飲酒,今亡,略見《禮記·鄉飲酒义篇》。
賢賢之禮三:賓禮一,曰《士相見禮》。士相見,明朋友之道。凡朋友之禮皆賢賢。劉氏敞曰:“古者,非其人不友,非其大夫不見。”嘉禮二,曰《鄉飲酒禮》,曰《鄉射禮》。飲、射立賓、介,皆賢賢。
男女有别之禮一:曰《士昏禮》。昏禮自親迎以前,明男女之别。《曲禮》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鄭曰:“重别。”《昏義》曰:“男女有别,而後夫婦有義。”
親親、尊尊、長長、賢賢、男女有别,五者皆備之禮一,曰凶禮《喪服》。《大傳》:“服術,一曰親親,二曰尊尊。”鄭曰:“親親,父母爲首。尊尊,君爲首。”又:“父子一體,夫婦一體,昆弟一體。”服之本義,皆至親以期斷,親親也。父至尊,君至尊,夫至尊,皆加隆斬衰三年,以明三綱,尊尊也。期以下旁親、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長長也。(《大傳》所謂長幼。)爲師心喪三年,朋友麻,賢賢也。異姓主名,昆弟之妻,母婦之名,窮則無服。推而遠之,男女有别也。[23]
曹氏以親親五者標舉十七篇之人倫属性,而分析具體儀節時則用五倫之名。言之鑿鑿,似乎鐵證如山。然而,我们由此也可覺察到親親、尊尊、長長、賢賢、男女有别五者實難以與五倫簡單對應。男女有别不限於夫婦,還包含嫂叔等關係在内。尊尊涵括三綱,包含父子、夫婦、君臣三倫。曹氏以朋友當賢賢,乃沿襲凌廷堪“士相見,明朋友之道”之謬説。曹氏为曲成己説,乃不惜弃經傳原文(《礼记·雜記下》)不顧,而遠引劉敞之説为證,不免失之顛倒。因此,曹氏認为此五者(親親、尊尊、長長、賢賢、男女有别)五倫之道,實有欠分疏。於此,我们不禁要問:曹氏为何不直接用五倫,而如是委曲,为五倫覓一之替身(親親等五者)來分析《儀禮》諸篇之人倫属性呢?原來,直接用五倫來分析《儀禮》,除《士昏禮》《覲禮》《喪服》等尚可説外,其餘諸篇大多行不通。試問《儀禮》十六篇(除《喪服》外)究竟哪一篇旨在明兄弟之倫?哪一篇又旨在明朋友有信?無有也!蓋五倫之概念相對狹小,而親親等概念則較为寬泛,便於容受更多異質之人倫、人際關係。故五倫可以用來分析篇中部分儀節,而不足以涵蓋全篇。曹氏論綱常为禮之大體,弃置五倫,轉而用親親等,實为勢不得已。由此,也可見由此路徑入《儀禮》(以五倫分析《儀禮》之儀節)乃是极为險隘的,其間大有扞格,必有所蔽,絶不能窺見禮學之真正面目。
曹氏認为五者皆備之禮为《喪服》,且三綱也備於《喪服》。此與邵氏説同,誠为不刊之論。[24]但是,問題即出现在這裏。我们知道,《喪服》相對於《儀禮》其他諸篇來説,本不足以謂之为禮,因为它没有任何儀節流程,只是一套服喪的制度框架。這套制度框架確實藴含著三綱五常的思想,但《喪服》并不能單獨行用,它必須嵌入喪禮中(《儀禮》中有《士喪禮》《既夕》《士虞禮》三篇)去。也就是説,《喪服》所藴含的義理結構是被涵攝到喪禮所藴含的義理結構中去的。以三綱五常为禮之核心,無疑是以《喪服》掩《儀禮》全經,實为以偏概全。
既然每一個原則難以簡單對應一種禮儀,就不免有錯綜複雜的情况出现。曹氏又云:(www.xing528.com)
凡冠禮以親親爲經,而尊尊、長長、賢賢緯之。凡昏禮以親親、男女有别爲經,而尊尊、賢賢緯之。凡喪禮以親親爲經,而尊尊、賢賢、男女有别緯之。凡祭禮以親親爲經,而尊尊、長長、賢賢、男女有别緯之。凡燕禮以尊尊爲經,而長長、賢賢緯之。凡大射以尊尊爲經,而賢賢緯之。凡聘禮以尊尊爲經,而賢賢緯之。凡食禮以尊尊爲經,而賢賢緯之。凡覲禮以尊尊爲經,而親親、賢賢緯之。凡鄉飲酒、鄉射以長長、賢賢爲經,而尊尊緯之。凡士相見以賢賢爲經,而尊尊、長長緯之。[25]
曹氏原文均略舉儀節为證,文繁不録。每種禮儀各有經緯,此为救前論之不足,不得不然。經緯錯綜,似已織成嚴密之網絡,將《儀禮》包裹無遺,故曹氏徑云:“禮者,人倫也。”[26]
綜上所論,曹元弼生當綱常備受質疑之世,为挽救名教危機,乃反求諸經,以綱常为禮之大體,順考經文而为之疏通證明。其論説看似縝密完備,其實處處可見罅隙,常與禮家舊説相悖。其以親親五者替代五倫分析《儀禮》儀節之人倫義藴,尤大有苦心。因为徑以五倫入《儀禮》,其路險隘難通,代之以意涵略寬泛之親親等,則稍稍可入。然而殊不知,親親等本無以與五倫一一對應,故其立論之基礎已不能成立,其學説又焉能令人信服?
而且,以綱常为禮教之核心更存在著天然之缺陷。蓋三綱五常之義萃於《喪服》,《儀禮》共十七篇,而僅以《喪服》为禮教思想核心之源,不免偏頗。况且,《喪服》并不能單獨行用,而必須嵌入《士喪禮》之中。亦即,喪服制度必須嵌入喪禮之中,才真正具有意義。《喪服》所梳理者乃人群中五服内之關係,其於人的交接之道有所未備,而禮中所載人之相與交接有遠越出五服之外者(如敵國使者來使,主國臣與之初相見,此又非朋友所能涵攝)。因此,任何將《喪服》從喪禮中剥離開來,懸空討論其中所藴含之思想,認为此即禮學精義所萃,其立論之基已为不正,其結論亦必偏頗。我们只有把喪服制度放置到喪禮中來觀照,才有可能發现禮學之真面目。張舜徽曾評價曹氏,謂:“其於經學造詣本淺,而張皇已過,动輒以綱常名教为言,悍然以衛道自任。”[27]竊以为頗能中曹氏之弊。蓋唯其捍衛綱常之心烈,故其立論乃不免於偏黨激隨。且曹氏并不能真正“因文以明道”,而先有綱常之見横亘於胸中,然後以之驅遣經文(此尤不可取),故無由窺見古儒之奥義。
(二)五倫説之形成與發皇
三綱五常雖藴於《喪服》之中,却有待後儒抽繹闡明。綱常倫理於傳統禮學家幾近信仰,故不需要任何證明。近代學人生於思想劇變之世,不復固執此種信仰,乃能發现綱常説自有其形成過程。其論證有寬嚴,見解有淺深,兹不一一撮述。[28]吴承仕深於禮學,所論尤为精確,故本文大體沿襲其説[29],於其不當,旁采他説,略加修正。
《尚書·舜典》云:“慎徽五典,五典克從。”[30]其又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31]《尚书·皋陶謨》云:“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32]論者常以此为五倫説之源頭,然而僞孔傳云:“五典,五常之教,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33]其所據为《左傳·文公十八年》中所載史克之語。
舜臣堯,舉八愷,使主后土,以揆百事,莫不時序,地平天成。舉八元,使布五教於四方,父義、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内平外成。……故《虞書》數舜之功,曰“慎徽五典,五典克從”,無違教也。[34]
史克前數五教,後引《尚书·虞書》五典,五典即“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僞孔傳之説,洵为合理。《左傳·桓公六年》之“務其三時,修其五教”,杜預亦引史克語为解。[35]吴承仕以此为五倫之古義(即父、母、子、兄、弟五種人),并認为此説源於《礼记·喪服》之“三至親”(夫婦一體、父子一體、兄弟一體)。[36]五教源於三至親説,略顯牽强。
孔子雖然對人倫极为重視,《論語》中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7]之對,又有“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38]之説,《禮記·哀公問》中有“夫婦别、父子親、君臣嚴”[39]之論,却并未明確將五倫并列。明確將五倫并列者为《中庸》[40],謂之为“五達道”:
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41]
所謂的“達道”,即常行之道,百王所不能變革。然而《中庸》僅列其名目而已。至孟子,“五倫説”方告完成。《孟子·滕文公上》中云:
人之有道也,飽食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聖人有憂之,使契爲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别,長幼有序,朋友有信。[42]
孟子釋《尚书·虞書》之五典为五倫,與史克之説不同。孟子之五倫與《中庸》五達道不同有二:首先,次序不同。《中庸》中以君臣居首者,因为此處为孔子答魯哀公問政所言。就如《論語》中,齊景公問政時,孔子答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43],一方面是尊君之表示,另一方面也包含對君之期許,冀其能自盡其分。孟子所述五倫之次第,其背後則是《喪服》制度(後文詳説)。[44]其次,《中庸》之昆弟,孟子替换为長幼。昆弟意義稍狹,而長幼代則指涉較廣。後世數五倫習慣用兄弟,故本文從之。
另外,對“五倫説”之成立,潘光旦亦曾有一番考察,且极为敏鋭。潘氏指出“倫”字有二義,第一義为類别,第二義为關係,第二義由第一義引申而出。類别属於結構,關係乃是功能。類别大體上是生物的表示,而關係則大體上是社會與文化的運用。[45]兩義當相輔为用,但唐以後第一義銷聲匿蹟,而第二義獨彰。分析“倫”字第二義時,潘氏曾論及五倫説之形成,謂:
至於五倫之説,究起於何時,似乎很是一個問題。《王制》上説過“七教”,《禮運》上説過“十義”,《中庸》上説過“五達道”,《左傳》上説過“六順”,指的都是後世所稱的倫常關係;而《祭統》上“十倫”之説,雖用到倫字,其中鬼神、爵賞、政事三倫所指却不像關係,甚至不是人與人的關係。五倫或五常之説,我們通常總推到孟子身上,但孟子似乎始終没有用過“五倫”兩個字,他只説道:“契爲司徒,教以人倫……”接著又列舉了君臣等五種關係罷了。總之,以倫字當關係看待,就邏輯論,應該是比較後起的,而五倫的成説更是後來的發展。[46]
潘氏所舉《王制》“七教”、《禮運》“十義”、《祭統》“十倫”等基本上是五倫之外,先儒對人倫關係的不同歸納。为免枝蔓,本文未予逐一分析。潘氏對先秦文獻中“倫”字的用法進行系統歸納分析,并著重探討了孟子、荀子對“倫”字的不同用法,指出孟子重在秩序之倫(其第二義),五倫是其“自制”,荀子則重在類别之倫(其第一義)。[47]可見,五倫説確可以看作思孟學派的創辟。潘氏指出“倫”字第二義後來發展趨於偏狹,對五倫説提出一些非常尖鋭的問題。
後世所了解的倫字的第二義不幸又是非常偏狹。《王制》七教裏,兄弟與長幼是兩教,而朋友之外,還有賓客;《禮運》十義也把兄弟長幼分開;《祭統》十倫,多貴賤、親疏、上下三倫。到五倫之説確立,而倫的第二義便受了束縛,再也解放不開。五倫之中,父子、兄弟、夫婦三倫是屬於家庭的,這當然是和家族制度的畸形發展有互爲因果的關係。君臣一倫一向又看得非常呆板,其實一切領袖與隨從的關係何嘗不可以看做君臣關係?朋友一倫比較後起,而其弊病也在不足以概括。我和一個不相識的人究屬有没有倫的關係?是不是一經相識,兩個人便進入朋友一倫?這一類的問題以前没有人問,到了現在大家又覺得不值得問;大多數的態度總以爲這一類的骨董,讓它們自生自滅好了。[48]
第二義之趨於偏狹,即與五倫説(綱常)的發皇有關。潘氏的問題极为深刻,其中涉及賓客、朋友處,尤足以啓人深思。鑒於“倫”字二義演化之不平衡(第一義銷聲匿蹟,第二義趨向偏狹),潘氏主張恢復與發揮第一義,補充與修正第二義。[49]为發揮第一義,潘氏撰寫了《生物學觀點下之孔門社會哲學》[50]《孔門社會哲學的另一方面》[51]等文闡明等差之義,表彰孔門社會哲學之價值。但對第二義的補充與修正,由於種種原因,却付之闕如。儘管如此,潘氏誠可謂能旁搜西人成説,遠紹前哲慧見矣。
可見,《虞書》五典,本《左傳》之五教,非後世之五倫。《中庸》首次拈出五倫之名目,至孟子重新闡釋《虞書》五典,完成五倫説。故前人謂五倫説至孟子而完成。據今日所能見到的史料來看,其説洵不誣。然而五倫説之成立,其背後也存在著一些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如潘光旦所追問者(我们在後文將嘗試予以回應)。五倫説創立之後,經漢儒之闡揚遂光大於世,發展为三綱説。三綱之説始見於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中,至《白虎通》而暢發之[52],人所熟知,不復論。
五倫説之創立與發展,皆與世運密切相關。春秋戰國时期,乃人倫斁壞之世。春秋時,臣弑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弟弑其兄者有之,“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53],至戰國更甚。鑒於此種人倫慘禍,儒者不得不高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大纛为天下倡,以冀挽救世道人心。故至漢儒而綱常思想大明。魏晋南北朝時期,《喪服》别行,諸儒多为之注解。《隋書·經籍志》所載《儀禮》全書之研究僅鄭、王兩家注及兩部義疏而已,而《喪服》之研究著作則逾五十部。[54]《喪服》之學獨盛,更使綱常之思想深植於人心。至唐末五代,綱常復大壞[55],宋儒又起而倡之。如是維持數百年,至清季,受西方文化之衝擊,學者乃從學理上瓦解綱常之合理性。此为亘古所未有,古之法家、墨家也未嘗徹底否弃儒家倫理道德。故此次名教危機,非簡單地主張、倡導綱常所能消弭。學者雖大聲疾呼,謂此为中國之所以为中國,終無濟於事,且反貽人口實。竊嘗思之,倫常關係,其相互之間的義務、責任較强,人每難盡其職分,其關係必然易於弛解。尤其當世運艱難之際,人性之陰暗面乃暴露無遺,人倫關係往往難以正常維繫。儒者为救世故,不得不加以倡導,以激發人性光明之一面。人群對五倫的踐履狀况(即人群敦倫之程度),在歷史中往往與世運同其共振:社會安定,則綱常穩固;社會动蕩,則綱常隳壞。前人謂“世道衰,人倫壞”[56],蓋有見於此。綱常穩固,儒者不必特为倡導;綱常隳壞,儒者必大力主張。不幸的是,我國歷史陷入一種治亂循環的模式中。故五倫學説投射於歷史之中,必然也會呈现一弛一張的態勢。即在此一弛一張的歷史過程中,五倫學説不斷被强化,而且必然是越來越嚴酷,最終甚至違悖禮之本義,演为非禮之禮(如女子改嫁問題)。[57]故五倫説,乃由人性陰暗、光明兩面在治亂循環的歷史進程中,相互推排、激蕩而演至其极。此蓋五倫説創立、發皇之歷史因緣。
(三)賓主説之沉湮
孟子完成五倫説,對禮學確有洞見,但又不止於此。孟子嘗謂:
仁之於父子也,義之於君臣也,禮之於賓主也,知之於賢者也,聖人之於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58]
父子、君臣属五倫,而賓主與之并列。這裏的仁、義、禮、知、聖,即孟子之“五行説”。“五行説”見於郭店簡《五行》[59]、馬王堆帛書《五行》[60]。郭店簡《五行》(用寬式隸定)中云:
五行:仁形於内謂之德之行,不行於内謂之行。義形於内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内謂之行。禮形於内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内謂之[行]。[智形]於内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内謂之行。聖形於内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内謂之行。[61]
據《五行》,我们可知《孟子》文中“聖人”之“人”當为後人不知“五行説”而妄增。朱子在《孟子集注》中云:“或曰:者當作否,人衍字,更詳之。”龐樸認为或説可從,是正確的。[62]趙岐據“聖人”釋之,將仁、義、禮、知釋为仁者、義者、好禮者、知者[63],誤。宋儒則以仁、義、禮、知属天道[64],而不知仁、義、禮、知、聖为并列關係,亦作衍文“人”字而誤。“五行説”久湮無聞,孟子此處所述精義,後儒鮮能會悟。幸有出土文獻,使之大白於天下。所謂“性”,是指生而所具。所謂“命”,并非如宋儒解釋的指天所賦而言,而是近乎莊子所説的“大戒”。《莊子·人間世》中云:
仲尼曰:“天下有大戒二:其一命也,其一義也。子之愛親,命也,不可解於心;臣之事君,義也,無適而非君也,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是之謂大戒。”[65]
“子之愛親,命也”,即仁之於父子命也。“臣之事君,義也”,即義之於君臣命也。之所以謂之命,是因为此種仁、義之情“不可解於心”,“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其中頗有一番莫可奈何之感。然而,此仁、義又皆为人生而所具,故君子不謂之命。推之於禮、知、聖皆然。禮之於賓主,命也,蓋人之相與,乃人所不能免,亦人所必須。《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中云:“人之相與也,譬如舟車然,相濟達也。己先則援之,彼先則推之。是故人非人不濟,馬非馬不走,土非土不高,水非水不流。”[66]人非相濟達、相與,不足以立足兩者之間。人之相與交接,即有賓主之分,故謂“禮之於賓主也……命也”。郭店簡《五行》謂:“行而敬之,禮也。”[67]孟子謂:“君子所性,仁義禮知根於心。”[68]則相與交接時,彼恭敬之心,則生而所具,故謂“有性焉”。“禮之於賓主也,有性焉”即可理解为,賓主關係背後所藴含的人之“交往性”(或“交際性”)乃人之自然秉性。孟子此説沉寂已久,不为禮家所注意,唯獨邵懿辰的《禮經通論》中曾略有所論。氏謂:
《經解》《盛德》皆以昏統冠,以鄉統射,以昏姻之禮屬夫婦,以喪祭之禮屬父子,以鄉飲酒之禮屬長幼,以聘覲之禮屬君臣,而後義爲禮之本,禮爲義之實,其説大明。辟於其義,在擴而充之。禮以義起,在講而協之。……獨遺朋友之交者,《士相見》爲在下之朋友,《食》《燕》爲在上之朋友。土非土不高,水非水不流,馬非馬不走,人非人不濟,禮尚往來,禮無不答,十七篇無不具賓主者,禮之於賓主,有性焉。無賓主,是無禮也。君子之所以不可及,其惟人之所不見,而本在慎獨者,所以密其内心。君子之所爲,無不可與天下人共見,而事在樂群者,所以飭其外行。存誠主敬,積而成德行。威儀揖讓,化而成風俗。禮非一人行之,而必有相與行之者,所以朋友之交横貫乎達道之中。[69]
《盛德》未以昏統冠,邵説誤。聘覲属君臣説亦粗疏,參上文。邵氏注意到十七篇(實當为十六篇,《喪服》除外)無不具賓主,引《大戴礼记》之説,并謂禮必有相與行之者,此皆頗有所見。但是以五倫之朋友當賓主,則謬。其説後为曾運乾所采納。曾運乾在禮學上著有《原禮》《性命辨》《人道篇》《禮經喪服釋例》《三禮通論》等,可惜今人鮮有注意及之者。其《人道篇》以《喪服小記》《大傳》之“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别”为人道大綱[70],闡揚倫常思想。曾氏的《原禮》在邵氏的基礎上論制禮之精义,謂:
然則,古人制禮之精意,可以明矣。循其源,則因父子之親而制喪祭,因君臣之義而制聘覲,因男女之别而制冠昏,因長幼之序而制鄉射,因朋友之交而制賓主,所謂忠信禮之本,無不立者也。推其極,則因喪祭愈以明父子之親,因聘覲愈以明君臣之義,因冠昏愈以明男女之别,因鄉射愈以明長幼之序,因賓主愈以明朋友之交。[71]
昏禮可當男女之别,冠禮不可。聘覲説之不當如凌廷堪、邵懿辰。以朋友當賓主,襲自邵懿辰。其以賓主與冠昏、鄉射等并列,尤为不倫。蓋邵氏、曾氏於賓主之義有所窺見,而未能盡其藴奥。於禮,絶不可徑以朋友當賓主。我们將於下文予以分析。
孟子論禮,賓主、五倫并重,而後儒但演其五倫説,賓主説則成絶响。職此之故,我们可以斷言論者謂綱常为漢以後禮教之核心則可,謂綱常为先秦禮學(或《儀禮》)之核心則不可。然而,賓主説、五倫説於歷史中其命運何以如此不同?蓋倫常關係,其相互之間的義務、責任强,人每難盡其職分。故人群之敦倫,隨世運而升降,人倫隨世運一次次衰壞,儒者乃一次次力为主持,遂致五倫學説畸形發展,日趨嚴酷,甚至與禮相悖。賓主之際,其義務、責任較輕,故人皆易为,而其關係乃能永固不衰。亦即,歷史、社會因素對賓主關係影响甚微,其流禍亦不顯,所以也就得不到哲人的青睞,遂深潜於歷史之中,寂然無聞。故賓主、五倫之義有所偏倚,實各有其因緣。至近代,則不然,文化幾近絶滅,傳統社會結構徹底瓦解,賓主、五倫胥隨之歸於消散。我们可以推測,若無此獨特之歷史因緣,一切將一如既往,五倫依然弛張波动,賓主依然沉潜於社會倫理結構之深層中而不彰。所謂物极必反,唯值此一大事因緣,我们乃能窺見禮學之真面目,掘發儒先之奥義。此豈人力哉?天實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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