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大凡廉吏、清官皆能知法守法,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如李离、包拯、海瑞等。本文的主人公李离身为执法者,因一次过失判人死罪,请求晋文公加罪于自己,不成则自刎而死。他给所有的执法者做出了示范:执法者更应守法。
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的最高司法长官。他深知自己执掌的重要,不仅自己判案决狱审慎认真,为了使属下司法人员也能严肃执法,还特地制订了许多细致入微的条令,比如错断案件,该受处罚;错判人命,当以命抵偿。
李离经手审定的案子自然很多,也从没出过差错。一次,下边呈上了一件人命案件,李离看文中陈述,人证物证俱全,便挥笔判了“斩”字。
事后,李离察知此案不无虚捏,证据又间有捕风捉影的内容,难以据此量罪判刑。身为最高司法长官,却据不实之词判了不该死罪的人斩刑,李离心里非常难过。他想了很久,觉得无法宽恕自己的失职。
第二天,李离起草了一份自己给自己的判状,呈给晋文公,希望据司法条文,处自己死刑。文公看了判状,说:“执行刑法因官职贵贱区分,当有所不同。你身为高官,岂可以按一般法律来定罪!况且,此案错判,实由下边官吏不审虚实,渎职失察,将不实之词报你,罪在他们,而不在你。”李离说:“臣居高官要职,不曾让些权给下层官吏;臣享受国家优厚的俸禄,也不曾分给下层官吏一点。现在轻信而不去明察,错判人命,反将责任推给下层官吏,臣的良心不安。臣有一死,却不能坏了国家法度。”(www.xing528.com)
文公说:“你如何这等固执?依你说来,我为国君,没去阻止你错判,我也罪在不赦了。”李离说:“法律明文规定:误判刑罚者受刑罚,错判人命的以命抵偿。国君既相信臣能明察细微、审决疑案,让臣做司法长官,现在臣过听杀人,若不自刑,岂不辜负国君的信任?”
李离见文公终不肯依法判自己死罪,决意以身殉法。他乘人大意,拨出宝剑,自刎而死。
李离的死在晋国产生了很大反响。司法官审案更加仔细了;朝中大臣行事为人,均能自律,不再像以前那样随便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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