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补偿法律梳理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研究起步较晚,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相对明确的过程。生态补偿研究初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在一些政府文件中被提及。后来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与需求的不断扩大之间矛盾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对于生态补偿制度越来越看重。现有的关于广东省东江流域的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及政策包括基本法律、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等(见表10-1)。
表10-1 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续表10-1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指导重点领域补偿、重要区域补偿和地区间补偿的指导性文件。《意见》包括了“责权统一、合理补偿”在内的4条原则,覆盖所有重要领域,突破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难题,建立相对全面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意见》明晰生态补偿参与者在生态补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实现良性互动,加快形成合理补偿运行机制。
第二,从形式来看,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保障主要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从内容上看,文件涉及探索流域生态补偿途径、跨流域实践、建立生态补偿试点、建立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但是其中流域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很少提及个人、企业,绝大多数规定了地方政府;从时间上看,文件发布主要集中在2007年之后,呈现逐年递增趋势。(www.xing528.com)
第三,由于生态补偿牵涉部门多、影响范围广、起草难度大,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规定。但生态补偿立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201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了《生态补偿条例》基本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保障措施和配套制度等内容。
第四,生态补偿由政府、市场双向推动,但当前主要依靠政府主导。政府补偿方式包括四种:财政补贴、政策优惠、项目支持及税费改革。但由于政府财政压力大,流域生态补偿金来源窄,需要市场补偿方式给予减负,未来应在利益明晰、各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发挥市场补偿的作用。
(2)水权交易法律法规梳理
为构建良好的水权交易监管体系,对现有水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现有的关于水权交易的立法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见表10-2)。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以水资源为出发点,明确其衍生权利,一般包括水资源的归属问题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对此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和《水法》两部法律。在《宪法》中,水资源作为一种国家资源,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对水资源的具体安排由国务院行使;而《水法》则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对实践中水权交易的具体规则进行了制定,包括界定水权的有关概念,明确水权的范围和我国水权管理的行政机关。该法的颁布为水权交易提供实践保障,为后续水权制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以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为目的而对用水户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包括现金处罚和对用水户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出发点是控制用水户的浪费行为,用水户一旦出现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就必须为这种行为买单。国家相关部门对这种处罚制度的处罚方式、处罚力度等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这种制度培养了用水户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意识,抑制了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表10-2 水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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