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生态补偿方式,其交易价格能够客观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决定了整个水权交易过程的走势。过低的交易价格不仅损害了水权出让方的利益,也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过高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因增加水权受让方的用水成本,使交易难以达成。因此,水权交易需要也应该存在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初期,社会对水权的价值与价格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此时政府的行政力量在水权价格形成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进行水权交易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综合考虑水权的社会价值及经济成本等因素,联合制定水权交易参考价格(P基)作为水权交易的统一基准单价,参与水权交易的双方参考具体交易时涉及的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水权交易成本,通过协商转让或“招拍挂”等方式达成交易价格。
广东省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属于同一流域内上下游城市之间的区域水权交易,其间不需要修建专用的输水工程设施,交易价格不考虑工程因素的影响。但水权在同一流域不同区域之间转让时,可能会影响流域水资源空间分配,对流域内未参与水权交易的城市产生外部性。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普遍集中在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地区,东江流域下游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对水权交易价格的承受能力等各方面皆高于流域上游城市;上游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普遍较低,其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仍存在较大潜力。下游城市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城市水资源利用程度逼近其用水总量控制上限,下游城市对水权的需求大于上游城市,因此,从经济社会因素、供求关系等方面考虑,应鼓励上游城市向下游城市转让水权。同流域上不同区域之间的水权交易可以根据水权在流域上的转移方向,以政府制定的水权价格(P基)为基础,实现下游城市对上游城市的流域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价格的确定,应以建设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替代方案实现对水权交易外部性的补偿,以建设生态修复工程成本作为生态补偿成本的量化依据,根据生态修复工程成本、运行修护成本、工程处理能力等要素,建立定价模型估计单位水权交易量价格,具体生态补偿价格计算方法如公式(7-1)所示。
其中,P生为水权交易单位水量的生态补偿价格,β为污水排放综合系数,c为污水处理设施成本,s为该区域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为水权交易后单位水量生态修复成本。生态修复工程主要以污水排放量作为参照,因此要乘以污水排放综合系数以确定生态修复工程的等效规模。(www.xing528.com)
将以上生态补偿价格叠加到水权交易基准价格,不考虑流域输水工程成本即得到同一流域内水权交易参考价格,如公式(7-2)所示。
其中,P水同一流域内水权交易参考价格,P基为政府制定的水权交易参考价格;λg为上下游水权转移影响因子。
通过构建水权交易定价模型可测算水权交易的参照价格,但广东省东江流域进行水权交易时,为了维持水权交易市场秩序,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价格还需由交易双方通过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确定,交易双方可基于政府制定的水权交易参考价格,综合考虑水权交易的“长期意向”或“短期协议”进行协议转让、招拍挂或其他交易方式,最终达成一致的交易意愿。广东省作为水权交易试点,广东省东江流域已开展水权交易实践。2017年,位于广东省东江流域上游的惠州市与位于下游的广州市进行水权交易,转让方为惠州市人民政府,受让方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作为东江流域上游城市,每年用水量稳定在21亿m³以下,惠州的用水总量控制量为21.94亿m³,每年有约1亿m³的结余量可供交易。惠州市与广州市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达成进行水权交易,协议规定转让期限为5年;交易量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514.6万m³以及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指标10292万m³;成交价格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0.662元/m³·年,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指标0.01元/m³·年;成交金额共计22179260元。这一交易依托取水许可证管理、水平衡测试、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渠系水利用系数测算、节水潜力评估、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形成了“事先确权——事中评估——事后监管”的水权交易流程,明确了基于水权交易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为构建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