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的首个关键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方进行界定,在基于水权交易方式的基础上,判断在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中哪些利益相关方是补偿主体、哪些利益相关方是补偿客体。
(1)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对象
本研究在进行利益相关方分析时已经指出,在以行政区划为单元的经济社会系统内进行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或理论研究时,特别在覆盖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的情况下,如果利益相关方过多并且难以准确界定,则应由相应地方政府作为这个区域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
基于以上认识,为了使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更符合实际,本研究选择利益相关方的第二种分类方式进行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即以地方政府作为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的对象。
(2)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思路
在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研究中,当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的对象是政府时,存在两种较常用的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思路。一种是根据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划在流域的位置进行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另一种则是根据政府与流域水资源的关系也就是政府行为对流域水资源的影响进行界定。(www.xing528.com)
第一种思路是指根据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划在流域的相对位置将政府分为上游政府和下游政府两类,其中上游政府由于位于流域的上游区域,通常会投入成本进行上游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同时也会因为进行流域水资源的保护而损失一定的发展机会,因此通常被直接界定为流域生态补偿的客体;而下游政府由于位于流域的下游区域,能够免费获得优质的流域水资源,因此通常被直接界定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第二种思路则是采用合理的方法判断政府行为对流域水资源的影响进而对其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身份进行界定,如果政府行为破坏了流域水资源或者从流域水资源中获益,则该政府应支付补偿,可以被界定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如果政府行为保护建设了流域水资源或者节约使用了流域水资源,则该政府应获得补偿,可以被界定为流域生态补偿的客体。
由于广东省东江流域各市复杂的地理关系,按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划在流域的相对位置将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为上游政府和下游政府的第一种思路并不合适,主要原因是“上游”与“下游”这种根据地理位置差异所进行的划分是一种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如果相关行政区划只有两个,的确可以根据其相对地理位置来划分上下游关系,但是如果涉及的行政区划超过两个,就会因为地理位置的相对性而难以划分。广东省东江流域各市级政府所管辖行政区较多,其相对地理位置较复杂。以惠州市博罗县为例,其相对于河源市龙川县是下游,而相对于东莞市石龙镇而言则是上游。根据比较对象的不同,同一个政府具有不同的相对位置。
采用第二种界定思路,即通过合理的方法对市级政府与流域水资源的关系进行科学判断,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是本研究界定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思路。
本研究选取水权交易作为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确定生态补偿的主客体为政府层面,广东省东江流域的市级政府作为水权出让方和水权受让方进行水资源交易。在水权交易过程中,水权出让方指拥有水权储备并可合法出让水权指标的市级政府,水权受让方指由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水权指标进行回购从而增加水权储备的市级政府。因此,基于水权交易的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水权交易中出让水权的市级政府,客体是受让水权的市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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