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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益相关群体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多,按照利益相关方与流域水资源的关系区分,可以分为流域水资源的使用破坏者、保护建设者、节约使用者和受益者四方;按照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角色区分,又可以分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其中非政府组织的成员结构比较复杂,包括企业和各类社会团体。对公民的分析公民,是广东省东江流域各类利益相关方中成员最多的一类利益相关方,也是个体行为最复杂、最难以判断的一个群体。

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益相关群体

政策的利益相关者指在某项政策中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群体。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利益相关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公共政策系统中的元素之一。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多,按照利益相关方与流域水资源的关系区分,可以分为流域水资源的使用破坏者、保护建设者、节约使用者和受益者四方;按照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角色区分,又可以分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其中非政府组织的成员结构比较复杂,包括企业和各类社会团体。本研究将采用后一种分类方法,此时无法通过分类结果直接说明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对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的影响,需要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角色进行具体分析。

(1)对政府的分析

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在我国,政府广泛的职能范围决定了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不同行为特点及其对流域水资源的多方面影响。一方面,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会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开发使用,此时政府是流域水资源的使用破坏者或者受益者。另一方面,政府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会对流域水资源进行保护和建设,此时政府又是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建设者或者节约使用者。

广东省东江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同样如此。广东省东江流域流经广州市增城区、东莞市、深圳市、惠州市、河源市、韶关市、梅州市七个行政市(区),因此本研究以市级政府作为分析对象。由于各市级政府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集中度的差异,其利益诉求和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行为表现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市级政府的行为对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的影响差异巨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分析和研究。

(2)对非政府组织的分析

非政府组织是广东省东江流域各类利益相关方中成员结构最复杂的一类利益相关方,成员包括众多企业和各类社会团体。各种成员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同样具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对流域水资源的影响也不一样。(www.xing528.com)

其中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将各种生产要素转变为产品然后销售给消费者,作为生产者其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然会消耗水及产生各种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特别是广东省东江流域水体附近的企业,在使用水资源的同时会向流域系统排放各类污染物,从而严重影响流域生态环境。因此,企业的生产行为决定了其会明显地使用或破坏流域水资源。

各类社会团体包括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各种基金组织、自发成立的志愿者组织、执行部分政府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对流域水资源的影响各不相同,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差异。

(3)对公民的分析

公民,是广东省东江流域各类利益相关方中成员最多的一类利益相关方,也是个体行为最复杂、最难以判断的一个群体。同一个公民在不同的时间或场景下,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会有不同的个体行为表现,对流域水资源的影响也不一样。例如,公民使用或破坏了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且从其中获得了收益,是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中的使用破坏者和受益者。但是,当他们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与建设做出贡献时,他们是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建设者。因此,公民的不同活动对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同样具有明显的差异影响,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这三类利益相关方在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中都具有多种行为特点,都会对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产生具有明显差异性的作用效果。其中对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分析可以看出,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组成成员众多,个体行为互不相同,同一个体在不同场景对流域水资源的影响也不一样,如果在流域生态补偿分析和主客体界定中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和主客体身份进行界定,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同时也难以明确界定。因此,在以行政区划为单元的经济社会系统内进行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或理论研究时,特别是进行覆盖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或理论研究时,如果利益相关方过多并且难以方便的进行准确界定时,则应由相应地方政府作为这个区域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进行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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