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理论是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做出过严格的经济学定义,运用二分法将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类[37]。公共物品是指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消费水平的物品,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效用不可分割性的基本特征。非排他性是指某物品的消费不受人数限制,即不能阻止任何人对该物品进行免费消费;非竞争性是指使用者之间不用通过竞争来获得物品的使用权,即不同使用者对物品的消费之间互不影响。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物品分类的关键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进一步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分为纯私人物品、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38]。自然资源是最典型的公共物品,其中不同类别的自然资源由于其覆盖范围与自身特性的差异,又可以划分为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又称“混合公共物品”)。例如,国家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资源丰富、覆盖范围广,具备非常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是典型的纯公共物品。而某一个具体城市的水源地,因为其地理位置的特点,可以排除其他城市的人享受水资源,因而具有排他性。但是对于该城市的人来说,增加一个该城市的居民对水源的享用并不影响该城市其他居民对水源的享用,因此具有非竞争性,可以划分成准公共物品[39]。
广东省东江流域的流域水资源可以定义为准公共物品。首先,从排他性的角度来看,由于东江流域在广东省内覆盖多个行政区域,水资源在使用开发过程中无法排除他人对流域水资源的使用,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其次,从竞争性角度来看,广东省东江流域在一段时间内可用水资源的总量是有限度的,特别是从水质和水量的角度来看,当某些区域对流域水资源过量使用时,会明显影响其他区域的使用效用。尤其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对优质水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此时流域水资源使用开发的竞争性以及水资源本身的稀缺性也表现的更加明显。因此流域水资源具有典型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准公共物品。流域水资源准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广东省东江流域覆盖的各行政区域都能免费无偿使用流域水资源,自然会出现“搭便车”情况。一些行政区域会过度使用或开发流域水资源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枯竭,产生的长期严重负面影响则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公地悲剧”现象也难以避免。基于以上认识,在流域水资源所固有的公共物品属性无法更改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现象的一再重演,应当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流域水资源过度使用者、破坏者和受益者进行收费,对流域水资源节约使用者、保护者和提供者进行补偿,从公共服务着手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作进一步的优化,以此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与发展。因此,公共物品理论是构建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之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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