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正最重要的力量。当前,由于媒体职业道德规范只对媒体从业者以精神上的“软约束”,对他们的行为更多是一种倡导力和影响力,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个体的觉悟程度来发挥作用,机动性很大。因此,当道德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尚不成熟,外在的道德要求无法转化为内心的道德规范时,这种“软约束”就显得非常乏力。
作为我国重要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构,媒体在国家的上层建筑中享有许多特权。一方面,它属于党和国家的喉舌,具有事业性质功能,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性;另一方面,它又被赋予了一定的经济经营功能。在介于事业性质管理、企业化经营的特殊待遇中,它受着国家的各种政策保护、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同时,它又占有独一无二的媒体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这种性质,致使媒介在传播活动中,往往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社会效益,单纯追求高收视率,出现各种违反传媒责任伦理和道德的现象。因此,出台一部传媒法规,对传媒机构的性质、功能、权益进行全面规范,对传媒从业者行为进行制约,并将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将有利于传媒行业健康有序的竞争和发展。针对当前实际,笔者认为,在传媒法制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自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首次提出新闻出版法和保障言论自由等问题之后,关于制定出台新闻法的呼声就没有停止过。30多年过去了,时至今日,虽然条例法规出台了不少,但专门的新闻法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新闻法难产的原因在于对例如新闻自由如何界定、如何创办和管理媒体等关键性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当前我国传媒立法滞后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对传媒自由的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新闻自由受到的干预太多,因此新闻法应在宪法的基础上对新闻自由做具体的界定,使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得到实质性的保护;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媒体道德问题都是因为滥用自由而引起的,因此,新闻法的宗旨和手段应以管理和限制自由为参考标准。传媒法从本质上来说应当是传媒自由法而非传媒限制法,因为“自由”对任何人、任何国家,尤其是新闻媒体来说,本身就不是一个无限的概念。因此,传媒法对于“自由”绝对不是片面的松绑式或限制式的意义。实际些考虑,抛开对传媒自由的纯哲学式解读,而将“新闻法中规定的新闻自由权具体化为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建议权、创办报刊权,并提出可操作性措施。”[1]才能为司法界和传媒业界本身提供更为明晰的参考标准。
中国长期以来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管理和规制,依靠的是党委和政府新闻主管部门的指令。单一的监管模式不仅会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形成权大于法的思维定式,法律意识和新闻职业精神在长期“指令式”浸泡下被消磨。因此要推进传媒法制化进程,很重要的环节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深刻认识传媒立法的重要性。
首先,党政干部要培养和树立科学的新闻观,正确认识自由和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对大众传媒事业的领导和依法管理传媒事业的关系。在法律所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党对传媒事业的领导,节约立法成本,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通过借鉴外国的优秀成果,注重从大量的传媒司法实践出发,着力解决当前所遇到的传媒法律的疑难问题,创建具有高水平的可操作性的传媒法。(www.xing528.com)
其次,传媒从业者更要寻求一种在法律保护下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在现代法治社会,媒体从业人员一方面承担着宣传法制建设、普及法律知识和对法治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另一方面,媒体的传播活动自身也要遵守法律,这些都要求媒体从业人员自觉培养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并将这些观念和意识内化到传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净化传媒法治环境。
最后,对于公众来说,强化法律意识无论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还是自身权益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方面,随着传媒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媒市场化的问题为传媒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媒体不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机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立法中要明确传媒机构及个人的角色身份,清晰界定法律责任的范围,以免留下灰色区域,给执法造成困难。另一方面,新闻法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除宪法之外的重要大法,虽然各国国情不同,但不乏一些先进成熟的手段和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由其引发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已然超出了国界,成为全球共同治理的话题,针对新媒体的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更需要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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